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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检查分离是改革创新年反腐体制机制、实施反腐新战略的要求
作者:刘泽华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09日
第九届法学家论坛征文——检侦分离是改革创新反腐体制机制、实施反腐新战略的要求
——从“表哥”无“表”、“房叔”无“房”谈反腐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刘泽华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多头反腐的格局导致各单位对腐败概念理解的混乱、对腐败犯罪标准认识混乱,形成纪律反腐代替法律反腐、内部反腐代替专门机关侦查的局面,反腐力度小、效果差的局面。同时,反腐败侦查机关“检侦一体化”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因侦查机构地位低、婆婆多,独立性、主动性、自觉性差,形成局部反腐、片面反腐、有选择反腐、阶段性反复、反腐不彻底的局限性特征,反腐效果差,备受质疑。本文在探讨我国现行反腐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弊端的基础上,提出通过立法厘定腐败犯罪概念、统一腐败犯罪标准、整合反腐败司法资源组建独立、统一、直属中央垂直领导的反腐侦查机关,实施检侦分离的反腐体制、机制的改革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检侦分离  改革创新   反腐体制机制  反腐战略  
 
The separ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inspection is to reform the anti-corruption mechanism, innov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new strategy of anti-corruption

-- from "cousin" no "table", "the real uncle" no "real" of anti-corruption system, mechanism innovation

Liu-Zehua

    [Abstract] the current bull anti-corruption pattern in each unit to understand the concept of chaos, corruption to corruption crime standard confusion, the formation of discipline anti-corruption instead of legal anti-corruption, anti-corruption instead of special internal organs investigation of situation of anti-corruption, small, poor effect situation. At the same time, anti-corruption institutional anti-corruption investigation organ ". The integration", because of low status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the mother-in-law, independence, initiative, self-awareness is poor, the formation of local anti-corruption, anti-corruption, one-sided limitations of anti-corruption, feature selection stage repeatedly, corruption is not complete, the anti-corruption effect is poor, highly question. Based on the discussion of some problems and disadvantages of China's current anti-corruption system mechanism on the concept, definition, the legislation of crime of corruption crime of corruption, unified standard to integrate anti-corruption judicial resources to set up the independent, unified,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vertical leading anti-corruption investigation organs,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ti-corruption system, mechanism of separ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inspection of the proposals.

    [keyword] the separa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inspection reform and anti-corruption system and mechanism innovation of anti-corruption strategy

 
一、“表哥”无表、“房叔”无房证明检察反腐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形势下反腐败工作的战略要求
20139月注定是我国反腐败战线一个热闹非凡的月份,不仅广东“房叔”蔡斌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而且山西“表哥”杨达才也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同时,山西商人丁书苗案也有了新的进展。
但是,许多网友指出,9月份反腐成果一个重要特征是,“房叔”无房,“表哥”无表。
是“房叔”、“表哥”真的没有涉房、涉表腐败行为吗?不是,因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介绍说,“房叔”蔡斌确实有两套房属于腐败所得,其他近二十套房产是因为不能查清是合法所得还是非法所得,所以没有认定为腐败所得。陕西“表哥”杨达才案的办案人员也有类似的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及其修正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可以非法所得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的规定,无论是“房叔”还是“表哥”,都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但是都没有被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侦查部门没有立案侦查,而且法律监督部门也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侦查部门立案侦查,行动高度一致,不能不令人怀疑检察机关既做运动员又作裁判员公正性、合理性、合宪性。
有人认为,由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与法律监督部门属于同一个检察长领导,只要搞定检察长,就全搞定了,反腐机关就变成了保腐机关。这是当前检察机关反腐不彻底、不依法的关键所在,也是反腐败中检察机关备受质疑的主要原因,更是群众普遍反映“检察院反腐越反越腐”的深层原因所在。
与检察机关反腐不彻底、不全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年多来中央巡视组巡视反馈结果。据统计,2013年中央纪委派出的十个巡视组,有九个巡视组都在反馈意见中提到腐败问题。2014年的巡视再次证明巡视结果十省九涉腐的客观现实。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纪委主导的反腐败战果,近40名省部级以上干部、上百名厅级以上干部因腐败被查办,这充分证明在我国党政机关干部腐败的广泛性、严重性,这也充分暴露出检察机关反腐的失败性。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局限性已经不是机制的问题,而是体制的问题,不是局部的问题,而是全局的问题,不是战术的问题,而是战略的问题了,不是表面的问题,而是核心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反腐局限性的具体表现
1、检察机关反腐的局限性表现为反腐不彻底,局部反腐、片面反腐。
如“房叔”不涉“房”、“表哥”不涉“表”,该查的不查,该监督的不监督,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对网友发现并在网上揭露的腐败,且经纪检委查出问题后移交查办的案件尚且如此敷衍塞责,对于群众检举揭发的案件更不知道如何敷衍推脱了。侦查机构不侦查,监督机构不监督,结果是局部反腐、片面反腐,越反越腐。
2、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局限性还表现在有选择的反腐。
有些基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基本上都是股级以下党政官员或者是村干部,对于副科级以上的干部几乎不查。在这些地方,相当一部分科级以上干部被认为腐败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但是却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即使被查,最终也有人能摆平,被无罪释放。
3、检察院反腐败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对关联腐败、商业腐败的打击力度、责任追究不彻底上
近几年检察机关虽然曾经在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行业进行过反商业贿赂行动,但终归是雷声大、雨点小。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事件及美国对辉瑞等医药公司商业贿赂调查事件等纷纷证明,我国的商业腐败犯罪问题一直是反腐的薄弱环节,这也造成我国反腐败不彻底的一个重要表现。
4、检察机关反腐的局限性还表现为阶段性反腐,随地方主要领导的重视程度而定
地方主要领导重视了,就大张旗鼓的查一阵、反一阵,领导放松了,就不管不问,不主动查处腐败犯罪行为了。
5、检察院反腐的局限性还表现为被动反腐。
有检察长说,检察机关查处的案子一半以上来自于群众举报。这说明检察院反腐,案件主要来自于网络反腐、情妇举报,群众举报、纪委交办,主动发现线索立案调查、侦查的很少。另一方面,无论是表哥,还是房叔,抑或是房妹、房媳,都是网络反腐的结果,艳照门也是网络反腐的结果。检察机关总是落后于网络,缺乏主动性是关键。刘铁男等很多腐败大案都是实名举报后很久,由纪检部门查处后移交给检察院,才得以进入刑事程序,而检察院却没有主动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主导查处的“大老虎”,多数都早有反映,但是检察院都没有立案、没有侦查,结果是“养虎为患”。
三、检察反腐局限性的成因
(一)传统认识上的误区造成司法资源配置、反腐资源配置上的错位。
1、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与廉政监督二合一的综合机关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我国的廉政监督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与廉政监督机关的结合体。这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的法律监督制度和反腐败体制、机制。
改革开三十年多来,虽然司法实践经验越来越丰富,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备,司法理念越来越先进,检察制度也得到一定的发展,但是,廉政监督与法律监督混为一谈的传统认识和体制一直没有改变。
2、改革开放后的反腐败司法实践证明,法律监督与廉政监督混为一谈是认识误区,且日益暴露出这一体制、机制的先天性弊端
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传统将廉政监督机关划归法律监督机关领导,但是,法律监督与廉政监督的含义不同,性质不同,实施方式方法不同,法律依据不同,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的逻辑联系,不可混为一谈。法律监督,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进行审查,以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廉政监督,是为了维护国家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而设置专门机关对违反廉洁法律制度的腐败行为实施制裁的法律制度;法律监督是国家《宪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检察机关的廉政监督职权却没有《宪法》依据。
3、检察机关的反腐败侦查权并非宪法本意,缺乏《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并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反腐败机关或者是廉政侦查机关,更没有规定检察机关被赋予侦查权。这就是说,我国的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不像公安机关那样获得《宪法》授权,是在拨乱反正的特定历史时期做出的,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在法制健全、法律实践经验丰富、法学理论硕果累累的今天,弊端明显,必须予以纠正。
(二)检察机关反腐的局限性是反腐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的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是反腐败侦查机关。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虽然表面上看侦查与监督属于不同的副检察长分管,但是副检察长都是协助检察长工作,都要服从检察长的领导,一旦为了实现检察长想要的结果,监督往往服从侦查,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如果检察长被拉下水,那么监督也就成为一句空话。近几年查处的检察机关领导腐败案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实践证明,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在实践中宣告失败,带来反腐败中的局部反腐、片面反腐、有选择反腐,越反越腐。
(三) 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局限性还在于立法上对腐败犯罪行为定义外延规定的过窄,反腐败机构侦查腐败行为的种类范围过窄。
我国1979年拨乱反正之初恢复法律制度时,各方面司法实践经验不足,恢复的基本上是建国初期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在反腐败方面也是如此,反腐败机关的命名、主管内容的确定、犯罪的名称和种类,都不完善。三十多年的反腐败实践证明,虽然贪污贿赂是腐败的主要形式,但是贪污贿赂并不是腐败犯罪的全部形式,尽管近几年增加了反渎职侵权的内容,但是还远远不够。
(四)检察院反腐败的局限性的成因还在于自身能力的不足。
实践证明,相当一部分贪污犯罪的发现和侦破,,都离不开审计或者会计技术人员,许多都是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后移交到检察机关的。但是检察机关自身缺乏审计技术人才,不仅造成侦查效率的低下,而且造成发现犯罪线索的途径减少,造成了反腐败侦查中的局限性。有必要充实会计、审计人才进入独立的反腐败机关,与其他技术人才组建成技术部门,负责技术侦查。
(五)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违法行为既缺乏外在专门机关监督,也缺乏对其专门实施监督的法律体制、机制,是检察反腐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反腐体制、机制改革的战略核心问题、重点之一。
1人民监督员是群众监督,不是法定机关监督,不能取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
近几年检察机关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对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实施监督。但是,人民监督员监督毕竟是群众监督,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政协委员,都不是国家法定机关的监督,都达不到国家法定专门机关监督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人民监督员不同于日本的检察审查会,更不同于大陆法系司法裁判庭。日本的检察审查会是法律规定的专门监督机关,是法律规定的监督体制、机制。大陆法系的司法裁判庭预审制度,属于司法审查、司法监督制度,力度更大,程序更加严格。而我国的人民监督员不可同日而语。
人民监督制度就是司法体制机制漏洞的一块遮羞补丁,没有他会暴露出体制机制的漏洞,有了它于体制不协调、不雅观极为明显。人民监督员不可能取代国家法定监督机关的监督作用。
2、人民监督员是选聘的,不是选任的专职官员,容易被操纵控制。
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监督员因收费而出具审计报告的丑闻也证明,这种社会监督人员在面临利害关系时很容易被“摆平”,特别是在检察机关握有反腐败侦查权的情况下,哪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旦存在腐败问题,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很容易就会配合检察机关或其腐败人员的要求,达成交易,帮助掩盖其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六)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备,建立专门的、统一的、独立的反腐败国家机关,提高反腐败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政治地位,缺乏专门的《反腐败法》统一反腐败资源。
    我国现行反腐败侦查机构是设在检察院内部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低下,反腐败方面缺乏独立性、主动性、自觉性,因此在反腐败中表现为局部反腐、片面反腐、阶段性反腐、有选择反腐,反腐败不彻底,且力度较小,效率低下,效果极差。因此,在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中,应以建立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地位较高、独立的反腐败机关、直属中央垂直领导的反腐败机关体系和运转协调有力的反腐败机制为目标。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整合反腐败资源,实行检侦分离,建立反腐败和司法新体制、新机制。
四、对国外检警一体化和国内检察院侦查权的理解和认识   
1、我国关于检察侦查权的争议。
关于反腐败侦查机关从检察院分离出来,与其他国家机关重新整合成为新的独立的反腐败机关的问题,我国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我国有些专家学者依据国外大陆法系检警一体化理论,认为我国在反腐败机关体系设置上也应该实行检警一体化,甚至在打击其他犯罪上也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以达到强化检察机关侦查权、提高检察机关地位的目标。
但是这一观点忽视了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职责才是其主要职责,是其主业,是否应该赋予侦查权还在其次。
同时这种观点应该予以否定的原因还在于,它是建立在对“检警一体化”误解的基础上的。首先是将大陆法系检察机关侦查指挥权当做侦查权看待,将二者混为一谈,存在概念理解上的错误;其次是忽视了“检警一体化”是建立在检警分离、各自独立的基础上的,而不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的检侦不分;最后是忽视了“检警一体化”是检察机关在逮捕、搜查等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取代了我国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拘留、搜查审查批准权,而不是这种观点持有者想保留的我国检察机关拘留、搜查、逮捕一条龙手续全部包揽的体制机制。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于“权力这个‘香饽饽’在作怪”[1],得到者不肯放弃,“直到权力在自己手里用‘烂’”[2]
另一种观点是,在反腐败体制、机制上,实现检侦分离,各自独立,反腐败侦查机关专门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专门负责法律监督,各自心无旁骛的干好本职工作。
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早在2006年撰写《树大司法观念,建大司法格局》一文时就阐述了此观点。
2、国外“检警一体化”不适合我国的的法治环境
我国虽然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无论是重庆的唱红打黑,还是周永康主政政法委期间的法治倒退的事实都充分证明,我国的法治环境还不完善,国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较低,特别是一些高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很容易将我国的法律秩序打破。我国良好的法治环境还没有建立起来,不像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法治环境良好。国外“检警一体化”的实施,也是从分到合的过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说明了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检警一体化与我国检侦分离的客观环境及其要求的不同。国外是检警分离时间分久了,产生了弊端,所以要合;我国职务犯罪“检侦一体化”时间久了,产生了弊端,所以要分。
五、通过立法重新定义腐败、统一腐败标准、整合反腐败资源,建立新的反腐体制、机制。
(一)十八大前的中国式反腐主要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一是纪律反腐代替法律反腐。有些地方纪检委规定,贪污受贿五万元以下的,只要按规定上缴,就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从而使部分贪官的腐败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反腐”机构成为“保腐”机构。这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矛盾,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判决一个人是否犯罪的唯一合法机关,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纪检委享有决定免除追究犯罪责任的权利。
二是社会调查代替反腐侦查,如郭美美与红会案等。
三是以内部制度反腐代替法律反腐以内部调查代替法定反腐司法机关的调查。如表哥杨达才案,开始就是以内部调查来应对网民,后在网络反腐压力下,才不得彻底查处杨达才的腐败问题,类似的还有刘铁男案、“红酒培训班案”等等许多。
四是对腐败概念的理解不一,标准混乱。
我们说公车私用严重,但是也只是在党纪政纪领域反腐,对于公车私用侵占公款金额达到贪污犯罪刑事追究标准,却从来没有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私设小金库用于发福利,涉及集体私分国家财产犯罪,但是一旦被查出,充其量也只是给与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与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贪污5000元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相违背。实践中也没有见到检察机关因为公款办私事请客吃饭超过5000元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
还有审计署审计出国家机关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单位办公楼房、会馆、招待所建设,甚至地震灾区政府利用国家划拨的救灾款建设办公楼,虽然没有挪作私用,但是否构成挪用专项资金犯罪,是否应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也值得探讨。
我国反腐实践中,对腐败概念理解不一致,各机关的反腐标准不一致,导致我国的反腐败工作陷于困境,越反越腐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
五是我国反腐败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反腐机关分散,多头反腐,不仅造成反腐标准不统一,而且相互撞车现象严重,还有推诿扯皮,是制约我国反腐深入的重要因素
我国现行反腐败体制是多头反腐,以检察机关下属的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局为侦查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为党纪政纪监督机关,公安机关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腐败案件的侦查,但是各机关、各部门之间缺乏完善的统一协调机制,造成我国多头反腐,撞车现象严重,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反腐效率低下,不能满足我国反腐战略要求。长期以来,多头反腐,对腐败的概念认识模糊不清,标准混乱,任何一个单位都可以有自己的腐败标准,反贪污贿赂局作为国家的专门反腐败机关,却往往被排除在外,成为内部反腐机制下的“门外汉”。
六是专门反腐侦查机关地位低,婆婆多,缺乏独立性、主动性、自觉性,反腐力度小、效果差。
检察机关下设的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局在反腐工作中,地位低、婆婆多,不能依职权独立、自主办案,是局部反腐、片面反腐、有选择反腐等局限性的根源,必须克服。因此,创新反腐机制,首先要建立独立的反腐机关,确立检侦分离的新体制。
七是过分强调纪律反腐、内部反腐,忽视了法律反腐
我国当前提到反腐,多数是纪检监察机关制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纪律监察法律制度规定,但是却忽视了国家刑事法律的威力,对许多应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犯罪行为,过多的停留在纪律反腐层面,停留在内部反腐层面。这也是我国十八大前反腐效果差的重要原因所在。
(二)加强立法,厘定腐败概念,统一腐败犯罪的追诉标准
通过制定《反腐败法》作为统一的、部门法,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指导,结合我国的国情,结合我国的反腐败实践,结合我国反腐败战略要求,统一腐败犯罪的概念,统一腐败犯罪的追诉标准。
(三)以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为指导,建立反腐败新体制、新机制
    1、在反腐败体制上,通过制定《反腐败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整合现有反腐败资源,建立统一独立的反腐败机关,直属于中央,垂直领导。
制定《反腐败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整合反腐败资源,在现有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局、检察院技术科、监察局、预防腐败局、审计局的基础上,组建成独立的反腐败局,与纪检委合署办公,在行政上直属于国家主席,在党的纪检系统直属于中央纪委,人财物由中央财政负责,垂直领导。
2、在腐败犯罪的范围上,通过《反腐败法》立法、修改《刑法》明确腐败犯罪行为的概念和外延,扩大腐败犯罪的案件范围,将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的商业腐败犯罪行为纳入到反腐败侦查机关侦查范围。
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许多腐败行为都与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有关,因此,新形势下反腐败机制的建立,应该以市场经济中腐败犯罪行为的特点为依据,才能克服计划经济环境下反腐败体制机制的缺陷和弊端,才能满足新形势下反腐败战略要求。
多年来一直争论的性贿赂入罪问题,可以通过性腐败犯罪解决。性腐败的形式可以是性贿赂,也可以是与二奶、小蜜、情人联合贪污受贿。
此外,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公款吃喝,节省了自己的开支,金额达到贪污的追诉标准,就构成贪污犯罪。此外还有滥用职权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滥用职权建设豪华楼堂管所,拍脑袋决定、拍胸脯担保、拍屁股走人造成财政浪费、恶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反腐新战略要求通过立法重新规定腐败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统一腐败标准,统一反腐败机关体系,统一反腐败机关体系的运行机制。
3、在反腐败机关体系内部,建立部门齐全、分工明确、运转协调有力反腐新机制
新的反腐机关体系应该是一个既包括党的纪检机关,也包括政府纪律监察机关,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侦查机构、非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侦查机构在内的反腐败体系,并建立相互沟通、甚至是联合执法、相互衔接的移送、接受机制,纪律监督与反腐败犯罪侦查分工明确、移交机制顺畅,并实行垂直领导,直属于中央纪检委领导。
需要注意的是,反腐败侦查机关不仅要吸收现在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的优秀侦查员,还要吸收审计人员和现在的检察院技术科优秀技术人才与组建成新的技术侦查机构,作为反腐败侦查机关的技术机构,还要吸收公安机关负责非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侦查工作的警察,建立非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侦查机构。此外还要设立国际协作机构,加强国际协作,及时追回外逃贪官及其移至国外的财产。
4、反腐败体系运转机制上,应确立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建立特殊与一般相结合的分工负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保证公正的运行机制
自周永康担任公安部长、国务委员后,特别是其主政政法系统期间,政法体系内系统腐败严重,办案指标、罚款指标、追诉率、逮捕率、公诉率、判决率、二审维持率等指标,不仅与个人利益挂钩,而且与单位利益、部门利益挂钩,造成部门利益对立。各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纷纷扩大对权力诉求,比规格、比特权、比装备、比办公条件、比经费、比资源,部门系统性腐败严重,部门利益冲突与竞争不断加剧,最终形成相互妥协的“公检法一体化”格局,形成“要错大家一起错”错案同盟。因此,在改革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中,利益冲突回避应作为一项指导原则,在立法中予以确定或者体现。
六、对反腐败侦查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与侦查机制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能成为反腐败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侦查机关,这是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决定的。
其次,反腐败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不能由其自己所属机关负责侦查。
这是由其廉政监督、法纪监督职责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决定的。否则,必然会回到现行检察机关监督与侦查合二为一而导致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没有法定外在机关侦查的局面。
再次,对作为侦查机关的反腐败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只能由第三方侦查机关负责。
在新的反腐体制机制下,反腐侦查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应当且只能由反腐侦查机关以外、负有侦查职责的侦查机关负责。只能由拥有广泛侦查权的侦查机关体系中的基本侦查机关公安机关负责。
最后,反腐败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只能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这是特殊与一般的相互转化与制约。对特殊中的特殊群体的犯罪,按照一般犯罪处理,体现了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司法原则。
 
参考文献:
 
    1《有关部门不能在“房叔无房”“表哥无表”质疑上保持沉默》 作者:毛一竹 叶前,来源:新华网  2013年09月12 20:05
2、《“房叔”无房,谁在掩面羞答答?》,作者:刘立峰,来源: 南海网时间:2013-09-13 09:02 
3、《半年一套房,房叔这牢坐得值》,来源:河南商报(郑州)2013-09-13 02:12:07
4、《9个中央巡视组反馈巡视情况:8个巡视点查出腐败》作者:尹深,来源:人民网20130927 14:30
5、《十个中央巡视组完成反馈 线索上交中纪委》,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2013092902:02  
6、《国企老总被指一顿饭喝12瓶红酒 民众称其学酒哥》新华网 作者:欧甸丘 刘文昭2013-02-01 15:08
7、《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美】吉姆·佩特罗、南希·佩特罗/著,苑宁宁、顾永忠/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0月第一版;
    8、《专横的正义》,【美】安吉娜·J.戴维斯著,李昌林、陈川陵/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0月第一版;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专家意见稿》,卞建林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8月第一版;
10、《检查侦查权配置及应用研究》,刘方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6月第一版;
11、《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及其改革对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启示》,作者:邢同宝,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发布日期:2009-07-13   
    12、《浅淡对法国检察制度的若干认识》,作者:陈玮,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网,20130128
13、《关于法国检察制度的若干认识》,作者:李丹,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14、《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特点是什么?》作者: 周其华,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来源:《检察日报》第4213期第八版,//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09:25
    15、《中纪委第二轮巡视:6个巡视点中5个查出腐败》,作者:王姝,新京记者。来源:(时政新闻新京报[微博]王姝2014-02-25 03:24
16、《打虎记--十八大后落马高官历数》,作者:田川,来源:财新网;20147292124

[1]《检察侦查权配置及应用研究》(人民检察出版社20126月第一版)第29页;
[2]《检察侦查权配置及应用研究》(人民检察出版社20126月第一版)第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