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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检察官犯罪,没有法定机关侦查是
作者:刘泽华 律师  时间:2009年02月25日
检察官犯罪,没有法定机关侦查是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先天性缺陷
--由检察官犯罪异地侦查及渎职造成冤假错案给我们的启示
 
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    刘泽华
 
一、    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职权划分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检察官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没有诉讼法依据
我国司法实践中,检察官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微乎其微,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主要是由纪检部门牵头,经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移交异地检察机关侦查,异地审理来处理。而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大都是省人民检察院、地级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都是由中纪委或者省、直辖市、自治区纪委牵头办理的,法定侦查机关自主立案侦查的几乎没有,特别是检察机关作为渎职犯罪法定侦查机关自主立案侦查检察官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从来是闻所未闻。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根本的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制度的缺陷,更深层次原因是国家法律监督与廉政监督制度的缺陷所造成。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划分侦查机关的职权时没有考虑到检察官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职权划分时,只考虑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没有考虑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会犯罪,其犯罪行为也应受到法律追究,因此在规定侦查机关职权的划分过程中忽视了检察官犯罪中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忽视了检察官犯罪由所在地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一客观事实,从而造成检察官犯罪没有法定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检察官犯罪行为的现象发生并长期存在,更重要的是这一先天性缺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不仅造成检察官渎职犯罪泛滥,而且导致检察官贪污贿赂腐败犯罪猖獗,也造成审判独立受到威胁,造成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造成冤假错案纠正中的阻碍重重。
其次,也是更深层次、更重要的原因,是国家建国初期及文革后恢复的监督制度不完善造成的。
我国建国初期的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监督机关,文革后的宪法规定恢复的政治制度也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监督机关,也正是在这一认识及主导思想指引下,1992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贪污贿赂案件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行为案件的侦查工作,也是在这一认识及主导思想指引下,没有考虑到检察官犯罪问题,没有考虑到检察官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没有考虑到检察官犯罪法律责任追究的诉讼法依据及程序问题。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法制理论的不断丰富、发展及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入,这种政治制度的先天性缺陷逐步暴露出来,其深层弊端也逐步暴露出来,特别是随着渎职犯罪理论的完善,检察官渎职犯罪也越来越突出,玩忽职守造成违法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得不到追究,滥用职权威胁法官,干扰审判独立,破坏司法独立行为时有发生。黄静裸死案中姜俊武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说与监察机关玩忽职守无关,河南省濮阳市某县看守所民警带领在押犯罪嫌疑人外出洗澡时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省市检察机关渎侦局负责公开扬言,法院法官胆敢不按他们的意见定罪量刑,就给办案法官办理学习班,让法官天天到检察院渎侦局报到学习,共让威胁法官,公然干扰审判独立,公然破坏司法独立,结果造成法院被迫违法办案,造成冤案、错案的发生而得不到及时纠正。检察官贪污贿赂犯罪大案的发生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官不断增加,不是反映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能力的增强,而是反映了中纪检部门方腐败力度的加大,中充分证明,检察官犯罪没有法定机关侦查的危害极大,要远远甚于一个个具体犯罪的危害后果,
三、克服错误认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现存问题及其危害性要求我们更进一步深化治体制改革,使其更加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使其更加有利于法制国家的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克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享有自侦权的错误认识,应当克服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监督机关的错误认识,而应树立自侦权不是国家法律监督的本意,不是国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定职权的认识与观念,应当树立监察机关不仅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监督机关,而且更重要的是国家机关的廉政监督监管,这里的国家机关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而且包括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军事管理机关,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应当在国家主席之下,独立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仅次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独立于行政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并列人大之下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的司法机关系统,其职权不仅包括政纪的监督,而且包括法纪的监督,还包括贪污贿赂腐败案件的侦查,包括国家机关渎职犯罪行为的侦查。
四、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首先,利益冲突回避制度要求侦查机关不得与审判机关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将检察机关的侦察与监督职权分离的目的在于避免检察机关侦查利益与法院审判权的冲突,避免检察机关滥用自侦权与监督权相结合的优势干扰审判独立、干扰司法公正情况的发生。同样,在监察机关作为廉政监督机关、侦查机关的情况下,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也要求,侦查机关的侦察利益不得与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利益相冲突,以避免出现新的侦察与监督合一、监察机关滥用监督权与自侦查权合一的优势行为的干扰检察机关独立办案,避免报复检察人员的发生。因而,在新机制下,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应由负有侦查职责的第三方机关负责。
其次,检察机关不能成为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侦查的机关,这是由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察行为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决定的。监督职责要求其不能享有侦查权,这一点前面已经阐述,此处不再重复。
再次,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不能由其自己所属机关负责侦查。这是由其廉政监督、法纪监督职责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决定的。否则,必然会回到现行检察机关监督与侦查合一而导致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没有法定机关负责侦查的局面,重复旧有弊端,不能从根本上克服现存法律制度缺陷及其弊端。这一点,前面已经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最后,对作为侦查机关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只能由侦查机关负责。
在监察机关作为侦查机关的情况下,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侦查机关负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应享有侦查权,不应作为侦查机关,不能负责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侦查,只能由监察机关以外的负有侦查职责的侦查机关负责,在我国现有侦查机关体系中,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等都是对特定案件的履行侦查职能,因此不能由它们负责,只能由拥有广泛侦查权的侦查机关体系中的基本侦查机关公安机关负责。
五、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机关相互监督中的问题。
在新的侦查机关体系及职权划分制度下,在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体系下,形成了检察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及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监察机关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法纪、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并立案侦查,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不建立直接的侦察与审判利益冲突关系,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虽然存在侦查利益与法律监督利益直接的直接冲,但由于能否成功最终决定于审判机关,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都不可能达到报复对方的目的,因为一旦任何机关实施报复行为涉嫌职务犯罪,都不能由本机关负责侦查,而且要有审判机关最终决定,都不可能轻易达到报复目的。对涉及法律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工作,不应由法律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所属机关负责监督,可采取通过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方式解决,但一般不宜直接起诉到法院。同样,涉及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审判工作,也不能由其所在审判机关审理,也可通过类似的方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