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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无麻醉医师的医疗机构医生
作者:刘泽华 律师  时间:2009年02月25日
无麻醉医师的医疗机构医生
实施麻醉及外科手术构成非法行医
 
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  刘泽华
 
当前许多乡村诊所等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在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打着外地专家的名义,为他人做手术,造成严重后果的,逐渐增多,严重损害了患者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危害极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乡村医生为他人做手术这一行为的定性,却存在很大的争议,一种观点是,不属于非法行医,因为乡村诊所领有医疗机构经营许可证,医生领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登记注册的范围、地点实施诊疗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应按医疗事故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乡村诊所(卫生室)执业人员所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具备为他人做手术的条件,不允许为他人做手术,超出其执业范围为他人做手术,就属于非法行医。笔者认为,要想正确认识这一问题,还需先弄清楚我国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规定。
下面结合一案例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患者吴某某,男,22岁,因右大腿大隐静脉曲张到某医院(曾作广告称是医院,后来因没有获得批准,挂靠到乡卫生院,作为乡卫生院的门诊部,实为村卫生所)诊治,该院院长蒋某某承诺包管治好。吴某某即住在该院接受手术治疗。该院指派该院一名不具有医师资格医生为患者做了手术,负责麻醉的也都是该院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实施麻醉,并做了手术。手术引起患者血管栓塞,患者右腿出现肿胀。双方发生纠纷,患者以非法行医控诉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查明,该院参加手术的医生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因此,以不构成非法行医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吴某某起诉到法院,并申请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卷宗。经调取公安卷宗发现,该院参加手术的医生均不具有医师资格,更不允许实施麻醉。也就是说,该院不具备为患者实施外科手术的法定条件,不允许为患者实施外科手术。另查明,该医院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是“某某乡卫生院某某门诊部”,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急诊科、放射科、检验科”。
那么,医生全部是《乡村医生执业证》持有者的乡村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为患者做外科手术没有超出登记的诊疗范围,为什么不能为患者实施外科手术呢?其为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是否就构成非法行医呢?
这就要看一下我国对合法行医条件和非法行医的规定,我国规范医疗机构特别是乡村诊所、卫生室、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职业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职业医师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根据这些规定,乡村医生执业,不仅要有职业资格证书,还要有执业证书,要在经过合法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执业范围、地点、符合登记。上述案例中的医院门诊部登记科目齐全,应属于综合性门诊部,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人员方面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至少有五名医师,其中有一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一名医师;(三)、至少有五名护士,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医技科室至少有一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设备方面,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鸡规定的抢救药品。(二)、有与开诊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前述案例中的门诊部,不仅不符合人员方面的规定,执业人员均没有医师职称,更没有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也没有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医技科室也没有符合规定的技术人员,如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规定,麻醉师应有医师以上职称并经考核能够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师担任,但该门诊职业医生都是乡村医生,没有医师,更没有医师以上职称经考核能够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师,麻醉室没有合格的麻醉人员,不具备为患者实施外科手术的条件,不能为患者实施外科手术,其为患者实施外科手术就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医行为,应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另一方面,根据规定,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行为。一个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1、行医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2、行医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具有非法性;3、行医人员具有主观上明知的故意;上述门诊部的麻醉人员没有取得麻醉医师执业资格,从事门诊医疗活动,甚至在没有取得麻醉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患者实施麻醉、实施手术,符合上述非法行医的条件,构成非法行医。
这里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因素是,该门诊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登记,虽然不符合规定,但也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一般不认为是非法行医;另一方面,从业医务人员都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护士证书》,取得了执业资格,一般认为不属于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非法行医不仅包括没有取得一般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对有特殊要求的,还包括没有取得特殊要求的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殊执业资格要求的医疗活动的情况。上述案例中就涉及到没有取得特殊执业资格要求的医务人员从事了超出其执业资格范围的行医活动,所以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这是因为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的医疗机构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麻醉人员,不具备使用麻醉药品的资格,不具备为患者做手术的资格和条件,其为患者做手术系非法行医行为,其与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应定性为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个单位及其医务人员为患者诊疗疾病的行为是否非法行医,并不单单看其是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是否在登记的地点、时间、科别范围内为患者诊疗疾病,还要看其是否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是否具备为患者实施相应医疗行为的法定条件,不具备的话,超出技术要求的条件为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即使在登记的地点、时间、科别范围内实施诊疗活动,也可以构成非法行医。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行医的共同犯罪问题。上述案例中,门诊部的业主明知道麻醉人员没有取得麻醉资格,仍让其从事麻醉义务活动,应为共同犯罪的共犯。手术人员如果知道从事麻醉工作的医务人员没有取得麻醉医师资格,仍让其实施麻醉,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属于共同犯罪。
目前,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乡村卫生所得乡村医生纷纷承包乡卫生院或个别科室,或者挂靠到合法的卫生院执业,在条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患者实施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其不能实施的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很大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严重危害着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各种各样的非法行医行为层出不穷,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受部门利益、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会将非法行医行为作为医疗事故处理,将非法行医纠纷作为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给患者索赔带来很大困难。这就要求我们深入分析,准确定性,只有这样,才能妥善处理各种非法行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