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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海红等人诉张道岭、刘振银、刘少华、刘玉岭、李来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刘泽华 律师  时间:2009年05月02日
吕海红等人诉张道岭、刘振银、刘少华、
刘玉岭、李来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吕海红的丈夫张德国于20083月初受雇于被告刘玉岭、刘振银、刘少华,到被告李来生等人合伙开办的绥德县五里湾建材厂务工。2008710,张德国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土方坍塌安全事故,致使张德国被埋土中二十余分钟,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张德国的父亲即被告张道岭瞒着原告吕海红,带着次子到陕西省绥德县五里湾制砖厂处理相关事宜。同去的还有村支书记及张道岭的本门兄弟张道寒。在处理善后事宜时,被告张道岭故意隐瞒张德国死亡的事实,从忙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独自领取了十万元赔款。
    回到家发丧时,由于吕海红的娘家人不同意草率发丧,经协商,被告张道岭支付原告吕海红和两个女儿赔款六万元。
    丧事办完后,吕海红对赔款提出异议,认为赔得太少。但张德国同村的人传话给吕海红娘家人并吓唬吕海红说,已经问过律师了,只要吕海红母女接了张道岭给的六万元赔款,就等于认可了张道岭与其他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官司就没法打了。而且打官司还得去陕西绥德,在本地没法打。
[代理情况]
对上述张德国同村人的说法,吕海红并不相信,经人介绍找到本律师,要求为其代理。了解到情况后,我认为张德国家人的说法看似有道理,但经不起深究,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知半解。考虑到按工伤处理,赔偿数额较高,但需要到陕西绥德去申请仲裁,费用较高,在本地起诉,费用低,但赔偿额也低。经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征求吕海红及家人同意,决定在本地起诉。起诉前,我到陕西绥德调查了有关情况。然后代书了起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之间的赔偿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扣除已支付部分)。果然,被告刘少华、刘振银、刘玉岭、李来生委托的律师提出了与张德国同村人说法一致的答辩。富有戏剧性的是,开庭时死者张德国的父亲、村支书以及张德国的叔叔张道寒与被告达成高度一直,同来同往,吃住在一起,其中村支书及张德国的叔叔张道寒还都为被告作证,以至于吕海红怀疑他们居然对受害人没有一点同情心,怀疑他们都被被告买通。
针对被告的答辩,我提出,被告之间签署的赔偿协议因损害了三原告(吕海红和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而无效;张道岭支付六万元赔款给吕海红母女只是对其损害原告利益过错责任的承担,并不能代表其它被告人承担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过据理力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七万余元。被告心服口服,也都没有上诉。打破了张德国同村人的说法。还吕海红母女一个公道,一个明白。吕海红及家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