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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北京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作者:刘泽华 律师  时间:2011年12月20日
诉讼类法律业务律师收费标准
 
一、代理一审案
1、代理刑事案件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承办该案件律师的知名度和执业经验,在下列幅度内协商收费:
??①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020000元人民币;
?  ②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 ③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④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500050000之间协商收费。
⑤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诉讼或仲裁
??①代理费:
?  A、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所需耗费时间,代理律师知名度和经验,在2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B、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外地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争议标的 A 代理费计算 满额(RMB)
 
?100,000元以下部分 A×5% 5000元(10万元满额)

100,001--500,000元部分 A×3% 17000元(50万元满额)
500,001--1,000,000
元部分 A×2.5% 29500元(100万元满额)
1,000,001--5,000,000
元部分 A×2% 109500元(500万元满额)
5,000,001--10,000,000
元部分 A×1% 159500元(1000万元满额)
10,000,001
元以上部分 A×0.75%
②办案费:
A
、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复印、打印等费用实行包干制,按以下标准收取:

a.北京市内(城八区)案件人民币15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
b.北京市郊区案件人民币20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
c.外地案件差旅费实报实销。
B、办案所需其他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3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二、代理二审案件
?  1、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  2、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  3、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三、代理再审(申诉)案件
?  1、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二倍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四、代理执行案件
?  1、单独代理执行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和仲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部分风险代理方式收费,即签约时委托方只向律师支付基本办案费,通过律师代理胜诉后按胜诉额的百分比支付律师代理费。部分风险代理具体收费比例由委托方与承办律师直接面谈。          
??          

非诉讼类法律业务律师收费标准

??一、法律咨询类
?  根据解答咨询律师的资历和知名度在每小时2001000元之间协商收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二、代写文书类
??根据代写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结合承办律师的资历,每份文书在5001500元之间协商收费。
??三、资信调查类
??资信调查包括不限于:查询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事业单位登记资料、国有资产登记资料、自然人基本信息、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信息、采集证人证言等,每件60015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四、审慎调查类
??审慎调查指对公司、企业、个人等目标客体进行的综合性的调查,为委托方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市场融资、处理债权债务等经济决策提供综合性信息。根据审慎调查范围、审慎调查需耗费时间、审慎调查的目的、审慎调查报告的繁简等因素由双方协商收费,如果以记时方式结算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该审慎调查所需总小时数,然后按每小时5001500元人民币之间协商收取。
??五、律师见证、代办公证类类
??律师代办公证,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律师见证,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六、出具律师函和法律意见书类
??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催告债务等,每份为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为委托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难易程度、使用目的、经办律师的资历等因素协商收费。如果以记时方式结算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该审慎调查所需总小时数,然后按每小时5001500元人民币之间协商收取。
??七、代理公司设立、改制、资产重组(含中外合资企业设立)
??注册资本金额(A
??收费比例满额(RMB)
??100万以下 A×0.6% 6000元(100万元满额)
??1,000,001--5,000,000元部分 A×0.5% 26000元(500万元满额)
??5,000,001--10,000,000元部分 A×0.4% 46000元(1000万元满额)
??10,000,001--50,000,000元部分 A×0.3%  166000元(5000万元满额)
??5000万元以上部分 A×0.2%
??八、股票、债券发行上市, 按拟发行股份数或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代理费
??①首发
??拟发行股票(股) 收费比例 律 师 费
??5000万股以下 1% 500000元(5000万股满额)
??50,000,000--100,000,000股部分 0.5% 750000元(1亿股满额)
??1亿元以上部分 0.25%
??②配股、增发,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上述标准未涉及的服务事项,参照上述标准协商收取。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6]611
?? 【发布日期】2006-04-13
?? 【生效日期】2006-12-01
??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发改价格[2006]61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  法  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12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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