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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夏俊峰与被刺城管之死,不仅仅是中国城市化的悲剧
作者:刘泽华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06日

夏俊峰与被刺城管之死,不仅仅是中国城市化的悲剧

一、夏俊峰的贫困经历与奋斗之路
资料显示,夏俊峰是辽宁省铁岭县人,技校毕业后到一家电机厂上班,因工厂破产下岗,之后以打零工维持生计,还拿了十几个月的低保,他们有一个儿子,2011年已经九岁,他们想通过摆摊赚钱改善儿子的学习条件。妻子张晶(2011年35岁)是铁岭的进城农民工,1999年在沈阳一所美容美发学校学习时与夏俊峰相识相恋,两人于2000年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后,夏俊峰帮人看过店、打过零工,妻子张晶也做过宾馆服务员、幼儿园面点工。微薄的收入难以维系家里的开支。“又是忙活了一个月,赚的钱还不够交通费和吃饭的钱。” 之后与妻子在沈阳五爱市场摆摊为生。
二、摆摊遭遇暴力执法,持刀刺死城管执法人员
据报道,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遇风雨谈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发生争执,夏俊峰称遭到二人拿不锈钢杯子砸打下的头部,夏俊峰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向上刺,此种伸开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
三、法院审判与执行死刑
据报道,2009年11月15日,夏俊峰一审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65万元。夏俊峰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夏俊峰案的死刑复核,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核准了死刑裁定。2013年9月25日凌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同日,夏俊峰被注射执行死刑。
四、夏俊峰案未了之争
夏俊峰死了,夏俊峰故意杀人案尘埃落定,宣告结束了。但是,事情并没有结束,据媒体报道,被害人申凯的父亲仍坚持要求夏俊峰的妻子及儿子赔偿法院判决经济损失。而且,舆论争论仍然休止。
1、程序是否公正
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不在于夏俊峰是否应该判处死刑,而在于程序上是否公正。是否保护了被告人的举证权,是否充分尊重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如果真如被告人辩护律师所说,有六名证人证明夏俊峰遭到城管执法人员的殴打的话,即使不是在城管执法行政管理局勤务室,但至少也可以证明执法人员存在暴力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过错,一、二审法院不让证人出庭,难免给人一种做贼心虚,不敢让被告人证人出庭作证的印象,并因此受到质疑。不仅如此,特别是这种普通百姓伤害政府官员的纠纷,本身就给人一种不平等的认识,就给人一种行政干预的认识,就给人一种官官相护的认识,就给人一种司法机关保护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认识,如果再不让证人出庭,则难堵悠悠众口,更给人一种司法机关倾向、保护政府机关及其违法人员、欺压百姓的感觉。
2、夏俊峰案件的必然性在于政府行为不当
夏俊峰案件的发生,看似偶然,实为必然,它充分暴露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一方面鼓励农民工进城、另一方面又缺乏管理能力的矛盾,暴露出城化进程过快与政府城市管理能力落后之间的矛盾,暴露了政府官员形象政绩、面子政绩观念与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工生存、生活之间的矛盾,暴露了当前城市发展中贪大求快、不切实际的冒进心态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设备投入不足之间的矛盾,暴露了政府行政官员暴力执法与下岗职工、进城务工农民法律意识、人权意识、平等意识增强之间的矛盾,暴露了政府行政机关执法手段简单粗暴的懒政习惯与当前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工文明观念进步之间的矛盾。
“大军未到,粮草先行”,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否则就要出问题。但是我们在城市化进程中,却是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没有增加,政府管理能力没有增强、没有提高,就想建设十万人口的县城、百万人口的地级市、千万人口的省会都市,实际人口超出城市的实际承受能力、管理能力,以至于越管越乱,以暴制暴、以大暴制小乱。同时,每一个城市的发展建设,都伴随着官商勾结、劫贫济富情况造成的社会不公,都造成大量的城市工人下岗、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带来的就业难问题、孩子入学难、养老难,更进一步带来城市贫困人口的增加和就业压力的增大,而面子政绩观的增强,使得许多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在城市化管理中采取限制摆摊做生意的方式达到目的,也给人们一种“只让富人生、不让穷人活”的普遍认识,加剧了社会贫富分化和人们的仇富、仇官心理,加剧了社会矛盾。
湖北小贩再次被城管殴打致死的事件表明,夏俊峰案件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的暴力冲突事件。
3、幸运的张剑与悲剧的夏俊峰均暴露出城市化建设中的深层矛盾
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暴力拆迁事件,张剑刺死暴力拆迁者,相比城市管理中城管与小摊小贩之间的矛盾,暴力拆迁暴露出的官商勾结暴力掠夺农民及城市居民财富造成的矛盾,更加厉害。
但是相比夏俊峰,辽宁本溪的张剑要幸运得多。2008年5月14日,张剑在家中持刀刺死暴力拆迁者后逃离家乡,2008年6月16日在律师和母亲的陪同下向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派出所投案,异地自首。2009年9月4日,张剑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虽然社会各界普遍人为张剑应该属于无罪,法院的判决留下了遗憾,但是相较夏俊峰,张剑幸运多了。张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制止暴力拆迁的规定,暴力拆迁行为虽不时发生,但是明显减少,暴力拆迁的势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暴力拆迁与城管暴力执法引起的血腥事件,可以说伤害了许多家庭,造成了许多悲剧,这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矛盾突出的两个方面,都与政府的明示或暗示允许暴力行为有关。其他就业难、入托难、上学难等问题,矛盾相对比较缓和,但是就业难往往会转化为小摊小贩与城管之间的暴力冲突事件。
4、夏俊峰案暴露出当前司法处理官民矛盾中存在的问题
夏俊峰案暴露的不仅仅是官民之间的不平等,而且暴露了更深层次的思想意识问题,司法理念问题。
从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来看,似乎维护了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名声,维护了城管人员的执法权威,打击了小摊小贩的以暴抗暴维权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城管执法人员免受暴力伤害,但是却不能改变城管违法执法的习惯,不能改变城管执法人员官民不平等意识,不能改变城管执法人员的特权思想意识。
5、被害人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考验着政府化解社会矛盾能力
事件发生后,申凯、张旭东被当地政府追认为烈士,张伟也是因公负伤,根据我国烈士待遇的规定,其损失依法应该有政府财政承担,政府可以依法向夏俊峰进行全部或部分追偿。但是,在夏俊峰一案中,对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判决夏俊峰赔偿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并没有错误。但是却暴露出政府机关在此案中的严重缺位与失职。如果政府没有向烈士家属或者因公负伤的张伟支付依法应由政府支付的费用,那么政府属于失职;如果政府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支付应付款项,那么,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则没有要求夏俊峰赔偿的资格,因为他们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不能因为是政府官员,就可以获得双重利益。我们知道,被害人获得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已经成为事实,那么,再要求夏俊峰重复赔偿法律依据何在?
6、政府制造矛盾已经造成悲剧,仍将会继续下去
据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所说,就是因为被害人申凯、张东旭已经被追认为烈士,已经获得了应该获得的政治、经济利益,所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夏家的赔偿并不稀罕,才导致了夏俊峰争取被害人谅解的努力化为泡影,现在申凯的父亲主张要求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则是司法制造矛盾的新开端。也暴露出政府在化解矛盾中的缺位与失职。因此可以说,夏俊峰与被害城管的悲剧还可能因政府的缺位与失职和司法的不当判决,会长时间继续下去。
7、司法判决虽然是政府的胜利,但是也暴露出司法的悲剧
如果说被害城管死亡是城市建设的悲剧的话,那么夏俊峰的死亡及司法判决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则是司法的悲剧。



2013年10月3日志
刘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