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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说说“嫁妆”的归属
作者:邹伙发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16日
说说“嫁妆”的归属

婚姻法律关系的缔结可谓是男娶女嫁这两个行为的结合,在这一法律关系的缔结过程中避免不了财产利益的交换。从中国的社会传统来说,男方有支付彩礼的习惯,女方有陪送嫁妆的风俗。在当前的婚姻法律法规中,只有对彩礼的规定,而缺乏对嫁妆的解释。而在嫁妆的标的变得越来越大的今天,如此的立法空白在实践中确容易产生一些纠纷。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推断出,法律是将彩礼确认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并在特定条件下有权撤销赠与。那么嫁妆能不能也遵循这样的解释规则呢?

从民间的传统风俗来看,彩礼作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基本是可以确定的。但是嫁妆的性质就没有这么明确了。究竟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女儿的单方面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现实中确定女方父母的真实意图存在不小的困难,在发生纠纷时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那么我们就需要对嫁妆的归属进行法律上的推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姻法对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而进行的出资行为,以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为判断基点,以此来确定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房屋这种不动产作为嫁妆或者彩礼的归属可以依循此项规定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我们所讨论的嫁妆是一般的作为动产的财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志而不需要像房屋这样的不动产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在现实中一般是在婚礼仪式当天完成嫁妆的交付,而婚姻法律关系缔结的重要标志—结婚证的领取又往往和仪式不在同一时点。以婚前还是婚后交付来判断嫁妆的归属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既然现行的规定并不能为我们确定嫁妆的归属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引,我们就必须要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价值这一角度来进行探讨。婚姻是夫妻双方共同所缔结的法律关系,其价值在于追求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最大程度地维系夫妻双方的地位平等。在缺乏可以依凭的明确的判断依据下,将嫁妆视为女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可能更符合婚姻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这一点也切合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