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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重婚概念辨析
作者:邹伙发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29日
重婚概念辨析

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说,重婚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在许多情况下涉及到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问题。《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现行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准确清晰地界定重婚这一概念,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众多冲突。
在判断重婚时,必定有两个不同时期缔结的婚姻关系,由此才能产生冲突。从学术界的观点来说,婚姻有法律婚与事实婚之分。所谓的事实婚就是男女双方在名义上缔结了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同时也通过一定的手段完成了向社会的公示,但是并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法律婚与其基本相同,但是要求履行第八条所规定的法定程序:“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关于重婚概念的争论,也基本上是围绕着法律婚和事实婚的关系展开。
婚姻法之所以确立重婚这一概念,将重婚者置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就是为了保护在前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虽然可能在实质上符合了婚姻法所确立的要件,但是毕竟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也不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稳定性,所以不适合将事实婚作为保护对象。由此来看,重婚中的先缔结的婚姻关系,必须是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要件。而后一缔结的婚姻关系,要构成对前一婚姻关系的侵害,则并不局限于法律婚的情况。缔结的事实婚姻法律关系已经通过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这一外在的表现形式完成了公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这已经构成对前一婚姻法律关系的严重冲击。所以有必要在事实婚姻侵害前一法律婚姻的情况下要求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既然谈到了民法上的重婚概念,我们就必须将其与刑法上的重婚观念联系起来。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并没有对重婚概念做出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倾向于认定前一婚姻关系必须是法律婚,而对法律婚形成冲击的后一婚姻关系可以是法律婚也可以是事实婚。虽然刑法和婚姻法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可以在重婚概念上有所区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保持一致性,更能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提供稳定的预期,也更有利于维持婚姻法律关系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