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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政府为嫌犯求情背后的逻辑
作者:邹伙发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29日
政府为嫌犯求情背后的逻辑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司法体制运行的核心原则。但是今天我们却能听闻很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咄咄怪事。太原市晋源区2010年的违法强拆事件从进入司法程序到今天,可谓是一波三折。在重审过程中,受害人的亲属又发现晋源区政府发公函公然向省高院、市中院求情,“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特恳请法院对武瑞军重审量刑时,依法对当事人家属的诉求予以考量。”
以前政府操纵干预司法尚且知道遮遮掩掩做“地下工作”,现在居然开始明目张胆地发请求函,给法院施加压力。政府对司法审判工作干涉的肆意可见一般。两份公函出现后,案件推进确实有所变化,比如重审和推迟审理,这既让受害者的亲属疑窦丛生,也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干涉司法的强大威力。

       纵观这些年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非法征地拆迁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其背后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各级地方政府都深深地介入其中。政府或明或暗地指使、操纵着强拆者,而在事件发生后,则往往能毫发无损地全身而退。政府之所以如此地有恃无恐,根源就在于政府不仅可以操纵司法,而且可以操控地方的全部权力制衡系统,从而可以一手遮天,为所欲为。更有甚者,政府的操纵范围已经越出了公权力的界限,开始肆意动用私人的力量。前几日贵州市观山湖区拆违行动,居然出现了政府强迫大学生穿上黑色特警服冒充特警参与强拆的荒谬景象。

       县政府组织征地拆迁,县长书记担任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组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甚至于人大常委会主任都成了副组长,这都不是什么新鲜事。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专司审判职能。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专司法律执行中的监督工作。而人大则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一切重大事物的决策与监督者。在政府的主动“整合”下,国家机关的职权界限被模糊了,全都成为政府操控下的傀儡,惟政府之命是从。体制设计中对政府的监督成分可以说全都沦为了具文。

       在司法实践中,政府对司法机关权力机关的过分操控可谓是贻害甚深。重大敏感的征地拆迁案件,能不能立案,法院说了还不算,还有请示地方政府这道关。即使顺利立案,审判程序能否依法进行下去也要看政府的脸色。而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也早就勇敢地退居二线,不闻不问。在这个资讯发达的信息时代,媒体监督的确是可以起到一定的制衡政府行为的作用。但是这种监督毕竟是软监督,不具有法院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所具有的强制性,能起到的实质意义也可谓是微乎其微。

       法律并不能自动执行,律师参与案件也并不意味着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效率性就能得到保障。让政府主动地站在法庭面前,主动地接受司法程序的管辖,关键还是要靠对政府权力强有力的监督与制约,要靠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充分享有独立性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职权。如若不然,我们的法律再完善也是无用的,我们的律师能力再强正义感再浓烈也是无用的,只能无奈地接受司法不作为不独立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