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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举办婚礼不久就分手,因彩礼纠纷闹上法庭,我所律师为当事人追回彩礼共计约18万元
作者:李洪霞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8日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案情经过  2016年2月14日,罗涛与徐静经人介绍后确定恋爱关系,罗涛2016年12月14日为徐静定制DR牌钻戒价值8899元,老凤祥“三金”价值14276元。  由于徐静婚前在成都已经按揭了房屋,罗涛为入住该房主动要求装修,并且愿承担房屋装修间的租金费用和二人的生活费4.5万元和装修款3万元。2017年1月19日 双方在某村举办了结婚仪式。  罗涛按爷爷的遗嘱将其赠予未来孙媳妇的4000元红包给予徐静。结婚后罗涛为徐静就会计专业学习,为徐静出1万元学费,并支付了6000元房款,徐静为了与罗涛共同生活,辞去了工作,收入减少了4.5万元,多支出1.5万元,罗涛损失6万。    以上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单、商品质保单、消费记录及双方当事人出庭陈诉在卷,本院足以认定。   举办婚礼后,双方就婚姻登记事宜多次协商,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只能分手,2017年5月28日双方彻底结束关系。双方分手后,罗涛多次找徐静协商退换礼金事宜,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罗涛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何川为其代理律师。双方诉求
   罗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判决徐静返还彩礼礼金20万元。返还代缴房贷1.6万元,返还DR牌戒指,返还“三金”,返还红包4000元。   徐静辩称:同意返还彩礼11.4万元。其余财物为罗涛婚前赠予,不应认定为彩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差10万元左右的返还金额,当事人应如何维权?
焦点一:本案中哪些财物及数额应被认定为彩礼?
  在庭审现场,因原告罗涛不能举证20.4万元(含爷爷红包4000元)中2.5万现金给付的真实性(其余均有给付记录),故法院认定彩礼给付金额为17.9万元。其中租房1.8万元用于共同生活,应予以扣除。结合前述分析,被告应向原告返还16.1万元。
焦点二:“三金”是赠予还是彩礼的一部分?
   被告徐静辩称“三金”及结婚戒指为原告赠予,但现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返还该物品。    律师:该赠予应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予,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应向原告返还。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徐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涛返还彩礼16.1万元,并返还DR牌0.17克拉钻石戒指(价值8899元)一枚,老凤祥牌足金一套(共三件价值14276元),所有财物价值184175元。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罗涛负担400元,由被告徐静负担1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予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从业以来,成功办理百起案件,包括唐某抢劫案罪名变更为抢夺罪;王某非法拘禁案判处缓刑、黄某诈骗五十万减轻判4年有期徒刑等成功案例
彩礼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霖澳点评:本案中罗涛和徐静并没有办理结婚证,符合该法规中彩礼返还条件。 哪些给付应当被认定为彩礼?一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并以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婚约,或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就不是彩礼,而是一般的赠与行为。二是彩礼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如果给付的是价值较小的物品或少量现金,比如见面礼,目的在于增进感情,则不能认定为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