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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2013大案之薄熙来案
作者:石陈荣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23日
一、2013年的大案要案之刘志军案、薄熙来案(一)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被提起公诉
1.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何落马?
2011年12月28日上午,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了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负主要责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另案一并处理。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作出给予、刘志军开除党籍的处分。
2.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何被提起公诉?
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就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刘志军性命堪忧,或被判死刑——但望司法程序更公正透明!
(1)高管落马案件的管辖
对于中央各部委副部级以上的“京官”,原则上是在北京查办。因此,刘志军将在京审判。而地方上副省级以上官员却有另外一套司法程序。
十六大以来,“两高”为了防止干扰,实施了异地侦查和异地审判,即由最高检下发指定函,将案件指定给某个省级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该案便由被指定的省级检察院或它的下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再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
(2)组织推荐还是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院据此为涉嫌巨额受贿以及滥用职权的刘志军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的前提之一是当事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刘志军曾意欲委托高子程律师作为辩护人。按常理,刘志军并非无钱委托,有人推测刘志军接受组织推荐律师乃是因为其过于相信实力和潜规则。
(3)刘志军能否免除一死?
去年七月,最高院刑二庭庭长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特别是发生在民生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7月19日,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双双被执行死刑。
据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刘志军案经济问题中涉案金额的最终确定,对最终判决影响巨大。
(二)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落马案
1.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因何落马?
2012年4月10日,鉴于薄熙来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被立案侦查
2012年10月底,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薄熙来因涉嫌犯罪,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依法进行中。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今年分别作出的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的处分。
3.新华社:十年查处薄熙来等十余大案要案
2012年11月,新华社发表题为《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写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闭幕之际》的长篇通讯,盘点党的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文章称,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坚决查处了薄熙来、陈良宇、刘志军、杜世成、郑筱萸、陈绍基、王华元、黄松有、王益、康日新、黄瑶、许宗衡等一批大案要案。
二、最高检可能重点打击、查处哪些领域?1.既要“打老虎”,又要“拍苍蝇”
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月22日在中纪委全会上说,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最高检“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似乎是一场“打老虎”的战斗。
2.最高检: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惩治贪贿犯罪力度
4月12日的全国检察机关推进反贪办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针对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工程建设、商贸活动以及民生建设等领域的犯罪具有辐射性、群体化、跨区域、关联度高等特点,各地要坚持边办案边总结,以经济区域化、关联产业链为依托,深入分析其与贪污贿赂犯罪的关联性、规律性,结合查处的案件认真总结发案规律和侦查经验,有效运用挖窝案查串案、滚动深挖的方法,努力把案件查深查透。
 
三、行贿犯罪头上的“紧箍咒”越来越紧了?1.最高检:加大力度打击行贿 同步查处行受贿犯
全国检察机关推进反贪办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对行贿与受贿犯罪统筹查处,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要坚持把查处行贿犯罪与查处受贿犯罪统一起来,做到同等重视、同步查处、严格执法。
2.行贿一万元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31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行贿未经处理按累计行贿额处罚,行贿二十万元即构成“情节严重”,行贿一百万元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3.行贿人是受贿者的掘墓人?要破除行贿“罪轻一等”?
社会上许多人都呼吁加大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但也有人认为,行贿人轻处罚,受贿人重处罚,应当坚持。行贿人虽说将受贿人“拉下了水”,但也是被“逼良为娼”。 在查办贿赂案件时,司法机关为重点打击受贿罪,有时会鼓励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事实,以换取从宽处理。
然而,最高检的电视电话工作会议内容似有破除行贿“罪轻一等”观念的迹象,认为一个受贿人背后往往有多个行贿人,查办一个行贿人往往能够带出一批受贿人,通过查处行贿犯罪能够拓展受贿犯罪线索,有助于全面惩治贿赂犯罪。
四、本网律师意见1.一切应建立在程序公正、司法透明的基础上
即便是落马官员,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也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其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不容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落马官员也有自由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对落马官员案件的审理也应当遵循法院管辖和正当程序原则;落马官员也可以积极争取有利的量刑情节。
2.对行贿人、受贿人的惩处应建立在合理的立法设计上
对行贿人、受贿人的惩处标准只是为了“反腐败”这一目标,而不考虑行贿人、受贿人自身的权利?我们认为,不能因为鼓励行贿人主动交代换取从宽处理或者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有利于全面惩治贿赂犯罪而对行贿人进行从宽或者从严处罚。
立法必须基于行贿人、受贿人的权利以及他们所带来的危害来设计行贿人、受贿人应当受到的惩罚的力度,而司法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法治不应仅仅是为了追究“反腐败”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