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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母的探望权
作者:
石陈荣
律师 时间:
2013年05月22日
离婚了,(外)祖父母能否探望(外)孙子女
我国《
婚姻法
》第
38
条规定:
“
离婚
后,不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只将
探望权
的主体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就排除了子女近亲属的尤其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笔者认为,探望权应结合我国国情,将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扩大至祖父母、外祖父母。
尽管《婚姻法》确实没有规定其他的近亲属享有探望权,但民法中只规定物权法定,其他权利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为权利,只要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合乎情理的,符合人性的,符合民事习惯的,都可以认定为是权利,都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在现实中,说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由于我国婚姻法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立法存在空白。
法院应该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的,应当妥善解决:
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把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作为确定孩子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的重要因素
;
⑵
、在确定探望时间、地点、方式时,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感情需要,特殊情况下应有条件地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之权利,如曾与孙辈长期共同生活、感情深厚、多代单传等
;
⑶
、特殊情况下赋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监护人的,或曾与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等
;
⑷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可以允许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跟随,但前提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身体健康允许并且不会影响子女以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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