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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方尧 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5日

案例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0日,被告A因经营之需向原告B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三个月不计息,逾期自借款日期开始计息,利率为1%,并指定打款账户。原告出借资金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引发诉讼。原告主张归还借款50000元并按月息1%计息。被告抗辩该利息没有约定是月息,视为约定不明,如认定有约定应该是年利率1%。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向法庭所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且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应当按约及时归还借款,逾期应该按约承担利息损失,但双方对约定的利息标准“利息为百分之壹”存在争议,通过全案审查,认为按照民间借贷的习惯理解为月息1%更加符合常理,故原告对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是否有约定利息、利息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没有约定利息或自然人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案中,借条中载明利率1%,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月利率为1%,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所涉法律问题及其司法解释规定:

一、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逾期利率
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着大量因诸多因素导致借款人在借贷合同到期后未按时还款的情况。对于逾期履行借款合同的逾期利息问题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新旧司法解释时间效力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是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等条文规定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如果双方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归还之日的利息应按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为标准计算;如果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此时还没有LPR值,在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归还之日该阶段的利息,则应适用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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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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