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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以法庭发问发掘事实真相
作者:邓愈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10日
庭审中,法官对诉讼参与人的发问,对于查明争议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张三石法官结合多年实务经验,与读者们分享法庭发问的心得。
  传统意义上的庭审模式分为当事人对抗主义模式和法庭纠问主义模式。当事人对抗主义模式强调诉辩双方来决定庭审走向,即由诉辩双方通过论证的对抗来完成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法官严守中立地位,仅负责引导庭审程序,维持庭审秩序,在双方完成的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而不主动开展实体调查工作。法庭纠问主义模式强调的是法官来决定庭审走向,即法官不仅负责庭审程序,还主动依职权进行事实调查,包括纠问事实、指导举证、收集证据,最终在法庭查明的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裁判。   两种庭审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审判实践中一直沿用的是法庭纠问主义为主、当事人对抗主义为辅的庭审模式。近几年,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建立以当事人对抗主义为中心的庭审模式的呼声越来越高,但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来看,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仍显不足,律师收集证据的手段依然有限,司法诚信状况仍有待提升,仅凭诉辩双方的论证难以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充分查明,因此法官在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发问(或称纠问、询问)对查明争议事实仍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庭发问不同于法庭释明。法庭释明主要是致力于庭审中程序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解决,即当当事人的主张或审理走向偏离了正确轨道时法庭所进行的一个纠正和引导,而法庭发问主要是致力于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以期还原出一个尽量接近于客观真实的法律真实。   法庭发问是一种个人主观色彩浓厚的审理手段,不同法官的个人风格、使用的方法技巧也各不相同。笔者从如何更有效的发挥法庭发问的功能角度出发,整理了自己在发问方法、技巧上的一些做法,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庭发问的阶段区分   笔者习惯于将法庭发问区分为固定无争议事实阶段和查明有争议事实阶段两个阶段予以完成。作此阶段区分的目的是使案件事实体系逻辑层次更加清晰。从功能上来讲,法庭发问主要是为了梳理事实要件,而在实践中,案件事实是繁杂的,双方可能仅对少数事实有争议,而对大多数事实没有争议,也可能仅有少数事实对法庭审理案件有实体影响,而大多数事实对法庭审理案件不产生影响。这就需要通过法庭发问完成一个筛选,一方面固定对法庭裁判案件有关联性的无争议事实,另一方面过滤出对裁判结果有实体影响的有争议事实并逐项予以查明,以帮助法官梳理出一条清晰的事实主线。   首先,固定无争议事实阶段。法官的裁判结果是要建立在固定无争议事实的基础之上的,这是法官进行审理的一个基础框架,就如同书写一篇记叙文要有时间、地点、人物的完整要素。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无争议事实都是法官审理案件所需要的,法官只需要选取并确定其中影响案件实体审理的关键事实,这就需要法官进行筛选、过滤,而实现这一功能的工具就是法官发问。从审理程序上看,这一阶段的工作应当在诉辩称阶段及举证质证阶段之后,因为通过前两个阶段的工作,法官已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诉辩称意见并了解了双方各自的举证情况,法官就可以在前述基础上过滤出双方没有争议的关键事实,来架构案件的事实框架。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应至少通过发问阶段来固定如下基础事实:   1、合同的签订主体、时间、地点;   2、双方买卖房屋的坐落;   3、合同约定的涉案房屋的房款总价、单价、面积、付款方式以及实际付款情况;   4、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条件以及实际交付情况;   5、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间、条件及实际情况;   6、卖房人对涉案房屋有无处分权;   7、买房人是否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条件。   这些事实构成了法官进行裁判的基础事实体系。   其次,查明有争议事实阶段。其实在固定无争议事实过程中,法官已通过发问过滤出了双方有争议的事实部分。比如在上文所举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例子,法官已通过双方各自的答复了解了双方对于合同签订、履行上可能存在的争议。法官在本阶段要做的工作就是从这些争议中进一步过滤出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审理结果的关键性争议,并将这些争议项整理为争议焦点向双方开示、列举,逐一就每一项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对抗,在经过双方初步论证后仍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就其中的事实要件进一步行使法官发问职能,以期查明事实真相。   (二)法庭发问的若干技巧   所谓的发问技巧,是指法官在庭审中为实现查明事实的目的,结合审理主线制定相应的发问策略,运用法律语言学和逻辑学的原理,向当事人提出问题时所采用的方法。尤其是在当事人双方就某一事实发生根本分歧的时候,总有一方是在说假话,或者是其对事实的理解发生了错误,通过使用一些发问技巧,可以帮助法官辨别真假,发现真相,形成内心确信。   1.轮流式发问。此种发问模式的主要目的是梳理案件事实,了解双方对哪些事实没有争议,对哪些事实有争议,对无争议事实予以固定,对有争议事实予以过滤。轮流式发问时通过法官向原、被告双方就同一事项轮流发问,如:先向原告发问“原告,你方已付的合同款数额是否为……”,在得到原告的肯定回答后,在询问被告“被告,原告该项所称是否属实?”,如得到被告的肯定答复,则即可把原告已付的合同款数额这一事实予以固定,如双方在该项事实上发生分歧,即属于争议事实部分,可保留至争议事实查明部分再逐一解决。此后依次类推,直至法官将无争议事实和争议事实分别整理完毕。   2.试探式发问。此种发问模式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状态和个性特点,尤其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矛盾深入、对抗情绪激烈的情形,从而帮助法官摸清底细,做出应当选择何种庭审方法和语言技巧的策略。比如,法官通过试探发现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应诉能力有限,则可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助当事人理解庭审程序,甚至可用唠家常式的语言方法来获取当事人的信任,消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而少用法言法语,以避免形成疏离感。如果当事人属于有较高文化水平的知识分子,则要多使用法言法语,以专业化、规范化的态度来进行庭审,更容易树立起当事人对法庭的尊重。这样可以帮助法官顺利地开展庭审活动、查明事实以解决纠纷。   试探式发问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帮助法官了解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项的真实内心活动,建立初步的内心确信。法官可通过对当事人的针对性试探,来判断其是否有可能在该项事实上有虚构、隐瞒。这种发问方法一般是从核心问题的外围问起,即询问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直接相关但可以引发当事人情绪的问题,通过对当事人的回应是否合理的判断,来完成内心确信的初步建构,这是一种察言观色,也是一种火力侦察。   3.跳跃式发问。这种发问模式适用于法官对某一方当事人可能虚假陈述已经建立起初步的内心确信的情形下,跳过当事人的诉讼思维防御,直击其薄弱环节的发问技巧,是一种完全有针对性的发问方式。一方当事人如果有意虚构、隐瞒事实,即使已经进行过庭前准备,也容易在纷繁复杂的事实调查中出现逻辑漏洞,法官可利用跳跃式问法,把一些关键性问题插在不同侧面、不同角度,以不同形式提出,使虚假陈述的一方当事人无法判断这些问题之间的联系性,从而做出自相矛盾的论述。法官甚至可以直接就同一个问题进行细节化的重复性询问,比如就一个合同履行问题,当事人在第一次回答中提到了时间、地点、人物等信息,法官可以在一段时间间隔后再次询问当事人该问题,如果当事人自相矛盾且不能自圆其说,也就使谎言不攻自破。   4.细节式追问。这种发问模式适用在某一事项真伪不清的情形下,法官通过发问进一步了解事实细节,来加深自己对当事人主张的信任或怀疑的内心确信。比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主张借款存在一方的举证有一定瑕疵,但瑕疵的程度使法官难以判断真伪,法官可以围绕借款产生的经过对该方当事人进行细节性追问以进一步判断借款的真实性,追问的内容应当具有连贯性:   借款用途;   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关系;   如何就借款一事达成一致;   借款发生的时间、地点;   有无其他在场人;借款的支付方式;   如借款为现金,则为何不考虑采用更为安全的金融支付工具;   现金来源是从银行取款还是从何处获得;   交付现金时是使用了何种包装,现金总量外观有多大等等。   通过当事人对细节问题的回答,帮助法官判断其回答是否合理,进而树立起当事人该项事实主张是否属实的内心确信。   5.分击式发问。这种发问模式适用于有证人出庭的情形下,法官利用证人未参加前段庭审,难以建立起与申请出庭作证一方在法庭上的共同防御,来向证人发问已经在庭审阶段询问过申请一方当事人的问题,通过比较当事人与证人就同一事实回答的吻合度,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实度与合理度。目前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适用较为普遍,但证人证言的诚信度和可信度却令人堪忧。证人与申请一方当事人串通做伪证的情形也不在少数,这与我国当前社会诚信不高,违法成本过低有很大关系。然而,即使当事人和证人在庭前进行过周密准备,但未必能做到无所遗漏,也未必能做到理解和记忆的完全同步。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可以利用这种证人与当事人间的不同步性,来寻找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之间是否有矛盾和漏洞,分击式发问也应当以事实细节为主,来打破证人与当事人在庭前可能建立的共同防御。比如在遗嘱继承纠纷中,主张遗嘱成立并有效的一方申请遗嘱见证人出庭作证,法官应在证人出庭前先就遗嘱订立的事实经过进行细节化询问,如遗嘱订立的时间、地点(可以具体到哪一个院子,哪一间屋子)、在场人、见证人、代书人都有谁,证人是经谁介绍去进行遗嘱见证的等等,之后通过对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进行比对,以双方之间回答的吻合度与合理度,来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的真伪做出判断。   总的来说,法庭发问手段的合理运用可以帮助法官有效的驾驭庭审、挖掘真相,从“人”和“事”上都做到更好的把控。年轻法官们会发现,很多老法官们虽然不如自己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但在庭审驾驭上的炉火纯青,在方向把控上的驾轻就熟,以及事实查明上的得心应手都是自己很难企及的,其实这其中就有很多是体现在老法官在法庭发问上的经验技巧。法庭发问是一种审理手段,也是一门学问,值得进行更深入的思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