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继承法业务:鸡肋还是金矿?
作者:邓愈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10日
陈凯(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
  对于律师、法官、学者来说,继承法业务一直是一个被边缘化的领域。这种边缘化的状态,既可以从法学研究和律师业务中看出来,也可以从司法审判和媒体关注中看出来。

  但情况似乎从2009年开始有一点点不同。斯年,相声演员侯跃文遗产案正在如火如荼地进入高潮阶段,国学大师季羡林去世后发生了影响巨大的遗产失踪事件,歌星陈琳也在该年自杀,之后迅速爆出了遗产纠纷的苗头;而在海峡彼岸,围绕台塑领导人王永庆的3300亿台币遗产,一场豪门家族争战正在上演。香港,2007年去世的亚洲女首富龚如心的400亿港元遗产案进入最重要的审理阶段,加上前几年的画家陈逸飞遗产案、演员古月遗产案、作家路遥遗产案、民国教育总长傅增湘遗产案,一系列文化名人的遗产案件令人目不暇接。

  于是有人开始看好继承法业务,有关的研讨文章开始出现。然而从各个渠道反馈回来的情况又似乎不那么乐观。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数据,从97年开始,整个江苏省继承案件的数量基本上在一千件左右徘徊,2009年之后突破了2000件,增幅数量比较明显,2009年达到了2223件,2010年是2625件,2011年是3002件。但是,这个数字相对于江苏省每年数量庞大而且以年均10%的比例递增的民事案件来说,继承案件所占的比例并不大,2009—2011年江苏省全省民事案件的数量分别是41万余件,435000件,50万余件。继承案件所占比重实际上只有0.05%和0.06%。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2009年各级法院一共受理423600多件一审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包括继承案件受案48900百多件,继承案受案1143件,遗嘱继承案只有117件;2010年各级法院一共受理486000件一审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是52479件,继承案件是1564件,遗嘱继承案件只有138件。2011年一审民事案件受案是515564件,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受案是55883件,继承案件受案是1867件,遗嘱继承案件受案是174件。总的来看,婚姻家庭类的案件在广东省一审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10%左右。继承案的比重虽然每年都在增加,但是在所有民事案件里面,整个继承案件只有3%左右,遗嘱继承在继承案件中占10%左右,在全省的一审民事案件中只占万分之三左右。

  根据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的统计数据,从2009年关注继承法领域开始,其代理的继承案件并没有发生大量的增长,基本上维持在4-6件的范围。根据上海市卢湾区法院的数据,该院2008年起到2010年受理的继承案件分别为32件、30件和30件,综观上海市和全国的继承案件数量,基本符合这一规律。

  这些数据和结果,无异于给摩拳擦掌准备进入继承法领域的律师一盆冷水。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同时期的人民调解案件和公证继承案件却达到了空前的数量,基本上是法院审理案件的30倍以上。




  法院与公证处受理继承案件数量对比

  这不能不引起深思。实践中,90%以上的继承案件系通过办理继承公证的方式解决的。根据研究,判断其主要原因可能是绝大多数的继承没有纠纷,或即便有纠纷,也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到公证机构申办继承权公证成为当事人处理财产继承问题的首选方式,一般只有在矛盾难以调和的情况下当事人才会诉至法院。

  这与杨立新教授的判断基本是一致的,杨教授认为:对于继承法修改的问题。明显的差别就是,法院的法官相当平静,但是学者的观点不一样,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到了不改不行的程度了。这种反差说明了基层法的审判实践和现行《继承法》的需求存在太大的差距,现实生活中很多的需求没有反映到法院中来,继承案件在法院中不是主流的案件。

  面对这些纷繁复杂的信息,继承法业务究竟是鸡肋,还是金矿?对于不少站在该领域外探寻的律师来说,是一个急需找到答案的问题。

   传统继承业务前景分析

  只有在混乱的现状中厘清头绪,才能找到指引我们前进方向的准星。如果要在传统律师业务中寻找继承法业务的机会,则需要审视影响传统诉讼业务的因素,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方向。也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发现,从而创造新的业务机会。

  一如婚姻等其他民事业务的发展轨迹,从市场大局面看,首先要考量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这决定了继承的数量和质量等基础数据,二是社会心理变化和文化冲突,这决定的继承案件发生的概率。

   从社会经济生活分析

  一是中国家庭财富的急剧增长。2010年10月,瑞信研究院(Credit Suisse Research Institute) 发表其首份《全球财富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年中,中国成为全球第三大的财富来源地,家庭财富总值达16.5万亿美元,仅次于美国(54.6万亿美元)及日本(21.0万亿美元),几乎等于邻国印度的五倍。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的家庭财富还将有一个高速增长的过程。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末全国总人口13.4亿人的数字为基数,再结合《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0》公布的截止2009年底中国的人口死亡率为0.7%这一数据,可以初步推算出目前中国每年需要分配的遗产总额至少为11384亿美元,折合约7.5万亿元人民币,再考虑到中国家族财富的高速增长,这对于继承法来说,将是多么大的一个基数!然而,单凭这个数据就下判断,肯定要落入片面的窠臼中,需要考虑的问题还很多。

  二是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根据联合国的人口数据预测,2010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2%,2011年以后的30年里,中国人口老龄化将呈现加速发展态势,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年均增长16.55%。然而仅仅两年后,这个数据显然表现得太保守了。根据全国老龄办的数据,截至2011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5亿人,占总人口的13.7%。预计到2013年底,中国老年人口总数将超过2亿,到2025年,老年人口总数将超过3亿,2033年超过4亿,平均每年增加1000万老年人口。

  三是人口寿命平均数的增长。老龄化并不当然带来继承的数量增长,与此对应的人口寿命平均数的增长,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阶段继承案件的数量。

  四是城镇化进程带来的矛盾多发性。在整理案例时会有这样一种感觉,哪个地方遇到的拆迁多,拆迁面积大,其发生继承纠纷的数量就相对较高。究其原因,无非是房产成为家庭的主要财产且升值较快,与此对应的拆迁利益补偿将几十年没有得到当事人重视的继承权益提到桌面上,由于法定利益与传统观点、既得利益与应得利益冲突较大,诉讼在许多情况下成为唯一的解决方案。

  从社会心理和文化冲突分析

  一是传统的男女有别观念与法律规定的冲突。当下的男女有别观念,不同于以往的男尊女卑的观念,而是将之区分为内外有别,当这种内外有别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导致的经济利益落差较大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引起争议,但并不普遍,尤其是较为富裕的沿海省份,一般都以女儿出嫁时的嫁妆代替了对女儿的遗产分配,往往成为一种习惯做法。

  二是传统的和谐观念与权利意识的强化。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人奉行的传统观念,尤其是当老人尸骨未寒的时候。因此在继承问题上,尽管存在争议较大的情况,但仍然有大量的继承纠纷在调解阶段得到解决。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调解员协会2007年至2011年五年来所接访的民间纠纷工作情况统计,在16类民间纠纷共10680件案件中,唯有财产继承纠纷持续走高,从2007年的99件逐年攀升,2011年达到401件,而同期其他类型的案件数量均有所涨落。但与此同时,根据西城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的月报数据显示:虽然调解难度却有所增加, “调解数”与“调解成功率”分别呈下降趋势,但调解率从2007年的88%到2011年的59%,调解成功率从2008年的98%至2011年的87%。仍然保持比较高的水平。(见下图)
  

  

  三是排斥诉讼的传统观念与利益冲突的尖锐性。如前面所表现的数据,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有所增加,是与当事人之间因利益冲突引起的矛盾的对抗性有所增加有着直接的原因。因此,尽管存在比较深刻的排斥诉讼的传统观念,但利益冲突的尖锐性仍然一步步攻占了传统理念的城池。

  四是家庭构成的变化、妇女自主权提高带来的冲突。随着现代生活的变迁,家庭正在朝小型化方向发展,大家庭不复存在,空巢老人逐渐增多,因此带来家庭关系的复杂化,而同时,妇女自主权的提高,婆媳关系紧张,也成为家庭矛盾纠纷的焦点问题。这些问题与继承问题一碰撞,导致了更多的诉讼。

  综上分析,对继承法传统业务存在大量机会和良好前景,但尚需要一定的发酵过程,在一到两年的时间内爆发大量诉讼等传统业务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以五年为期来看,传统继承法的未来还是可观的。

  新型继承法业务的四大类型

  1、传承业务

  传承业务是继承法业务的中高端业态,它的服务对象应该以各大私人银行客户为标准,以工商银行为例,其个人长期存款额在800万元以上,根据这一判断,其个人资产应当在6000万以上。根据兴业银行与胡润研究院联合发布《2012中国高净值人群消费需求白皮书》,中国的“高净值人群”,即个人资产在600万元以上的人群达到270万人,平均年龄为39岁。其中,亿万资产以上的高净值人群数量约6.35万人,平均年龄为41岁。

  39-41岁代表的需求绝不是继承需求,但其传承需求的强烈程度超过了任何一个阶层。原因在于他们的理念比较新,容易接受新鲜事务;同时其身家之巨已经不足以用普通的纠纷解决方式对风险加以处理。

  传承法律服务与继承法律服务最大的区别,首先在于传承是持续的,而不是点时间的。《继承法》规定,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候开始,这是继承。而传承的安排可能从任何时候开始,其完善也不会在任何时候结束。第二,传承是预先的,而不是事后的。戴安娜王妃32岁立遗嘱,国外的名人在去世后由媒体报道出来的,基本上没有一个不立遗嘱的,即使是突然去世的情况下,都是这样。这既是文化的问题,也是理念的问题,但对律师来讲,是一种服务的问题。第三,传承是有机综合的,而不是直线片段的。涉及到移民的问题,涉外的问题,股权的问题,委托的问题,管理的问题,涉及到法律的方方面面。《继承法》就像是一部电梯,看起来只有一个箱子,但是控制这个箱子的网络遍布到整个大厦的每一个角落,是一个有机综合的解决方案。第四,传承是新型潮流的,而不是因循守旧的。

  2、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是传承业务的升级版,是继承法业务的顶级业态。国内的信托业注重金融功能,但信托在国外主要是用来解决财富的保护和传承问题。洛克菲勒家族经历150年,虽然多次经历继承人死亡的事件,但仍然没有衰落;希尔顿家族出现败家女,但仍然没法败家而内外相安无事,要是在中国早就知道下场了,这些都凸显了信托本源业务,也就是民事信托业务的巨大威力。

  国内的信托业发展不能只靠银监会的管理和引导,对于民事信托而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所作为,未来会是一个很好的行业。

  3、遗嘱业务

  遗嘱业务是继承法业务的更新版,将有机会在新的时代浪潮和理念更新中成为一个热点业务。订立遗嘱应该说并不是一个新业务,但以往订立遗嘱的动机往往是人有病了,快要出状况了,就要出问题了,而如今订立遗嘱的动机则多种多样,观念的变化,法律的死板与需求的多样化,社会生活的多样化,都带来了遗嘱业务的需求。在美国,有超过一半的人订立遗嘱,相比之下,比较保守和稳定的英国人则更加注重遗嘱的订立,根据伦敦某调查机构对其8000多名会员的调查,2009年其会员更新遗嘱的比例达到了空前的36%。而近年来,国人订立遗嘱出现了年轻化的趋势,有关遗嘱热的报道多次见诸报端。

  在中国,遗嘱业务就如同向从来不穿鞋的岛国居民销售皮鞋一样,一旦文化和理念发生变化,其市场前景不可限量。而这其中,理念的更新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大概5年前,如果有人让我网购东西,我通常是嗤之以鼻相对,而今天,好像离开网购就缺少了一点乐趣或潮流的因素。遗嘱也是如此。近期,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发起和主办的幸福留言(中华遗嘱库)项目,就有开创理念之功,其组织的律师服务团阵容豪华,将在理念更新和业务引领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4、涉外业务

  中国正在经历又一次移民浪潮。2011年,中国对世界几个主要的移民国家永久性移民数量超过15万人,其中在美国获得永久居留权的人数达87017人,在中国国际移民总数中排名第一;然后是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这批以精英移民为特点的移民,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企业主在国内的产业并未移到境外,即使现金等资产,绝大部分仍然以各种理财产品或投资的形式在中国市场折腾。二是中产精英们留在中国的老父母亲们,许多早已在北京、上海等地的黄金地带占有了一套甚至几套房产。这类移民的继承问题主要有两方面:境外人士继承境内资产的手续相对复杂,如果不做提前安排,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费用和精力;二是出国后的移民,绝大部分接受了西方的价值观,对权利更加注重,不轻易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国内的亲属则不这么看,因为这种理念的差异所导致的案件,笔者已经多次遇见。

   以上看起来都是金矿的新型业务,绝非一家一户能启动和通吃的业务,需要律师行业的协同作战。套用一句话,新型继承法业务是:你挖或不挖,它都在那里,总有人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