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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法定代理人还是合适成年人到场有讲究
作者:邓愈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正文】
  修改后刑诉法第270条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这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是一大进步。

  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和审判,可以见证诉讼过程,客观上监督办案人员的行为;可以稳定、疏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绪,有利于诉讼活动进行;可以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实践中,合适成年人一般在四种情况下参与讯问和审判:一是办案机关无法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办案机关通知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因各种原因没有到场;三是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不能到场;四是办案机关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从案件办理情况看,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到场少,合适成年人到场多。合适成年人一般是社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领导,妇联、机关工委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很少一部分是律师。从到场的作用看,除律师外的大多数合适成年人只是起到了旁听、见证、劝慰作用。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首先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但一些办案人员为避免麻烦、片面追求办案效率,常常以无法联系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愿到场、法定代理人到场延误办案时限或未成年人不愿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为由,直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通常情况下,通知哪位合适成年人并不事先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

  大多数情况下,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活动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是很了解。除律师外的其他合适成年人对法律赋予的未成年人的权利不熟悉,对办案人员执法活动过程不了解,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和审判的作用发挥有限,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合适成年人参与容易流于形式。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和审判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补救措施,只有当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合适成年人才能到场。因此,必须强化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讯问和审判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要强化办案人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讯问、审判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应当”不是“可以”,因此,讯问、审判,必须首先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到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场的,才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不能以法定代理人不愿意到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愿意法定代理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到场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等原因,采用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的方式,忽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是可以强制未成年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人员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场的,建议参照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拘留处罚。

  三是为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诉讼活动创造条件。对于因经济原因无力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建议国家创设必要的经费保障机制,为经济困难的法定代理人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解除法定代理人的经济负担。

  对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律知识不愿到场或到场无法正确、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定代理人,办案人员应当做必要的说服解释工作。告知法定代理人法律赋予了哪些权利以及如何正确行使。

  对于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有隔阂,不愿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或法定代理人不愿意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做些沟通劝说工作,促使双方取得谅解,让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讯问、审判,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为更好地实施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建议法律赋予法定代理人会见权,方便与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感情上的沟通,既有利于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又能为及时挽救、教育未成年人创造有利的时机。同时,建议法律赋予法定代理人一定的阅卷权,使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以及司法机关办案过程有初步了解,有针对性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有的放矢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線杰,单位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