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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城镇化建设与律师作用
作者:邓愈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内容摘要】:城镇化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不可逾越的阶段。目前我国的城镇化进程越来越快,法治化社会的建设也在不断的推进中,针对城镇化建设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仅仅依靠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是不够的,还需要从法律层面来进行思考,律师作为法治化社会的建设主体要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协助政府妥善处理这些问题,为推进城镇化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使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能健康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发展现状所谓城镇化进程,就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的过程,也是指城镇数量增加、城镇规模扩大的一种历史过程。城镇化实际上也是城市法律、制度观念不断向农村、农民浸透的过程,体现的是一种法理社会逐渐扩大,乡土社会相应缩小的过程。它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经济、行政过程,更深层和本质的是一种法律规则之治的推行过程。因此,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不能仅仅简单地依靠经济、行政手段,还必须依法推进,从法律上保障农业、农村、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唯有如此,才能稳定而持久地保障城镇化的顺利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各方面建设呈现出一片崭新的发展格局,我国经济也开始步入一个良性的持续上升通道。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以及工业化、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作用影响,使得我国城镇化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我国部分领导对政绩观的错误认识,使得我国城镇化率的迅速上升是由正常的渐进式发展与人为的跃进式拉动所共同作用形成的。同时,中国人口多、底子薄,矿产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共同构成了我们不能回避的客观国情。正是上述这些主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使我国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矛盾。

  二、城镇化进程中的主要问题(一)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剧增,化解难度大快速的城镇化建设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同时,高密度的路政发展与交通承受力之间的矛盾、现代化道路交通与原居民“村居乡舍”道路意识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愈发突出。在实践中表现为交通事故频发,并且调处难度大。

  一是快速的道路和城市建设带来诸多交通安全隐患。由于经济发展私家车的增多,车流量明显增大,在上下班等高峰时期堵塞情况十分严重。同时,随着电动车数量越来越多,速度越来越快,管理越来越难,因电动车发生碰擦的交通事故呈急剧上升态势。

  二是居民原有的道路思维滞后于城市发展速度。我国农村人口多,一些居民的道路思维仍停留于以前“村居乡舍”的状态,与现代交通道路快速发展的现状不匹配,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交通法律法规知晓程度较低,缺乏知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司法统计数据显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交通事故案件逐年上升,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呈现出审理时间长、调解难度大、执行效果差等特点,既严重影响法院纠纷化解职能,更不利于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大量拆迁征地矛盾涌现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开发区热和房地产热等纷纷兴起,农村土地征用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多。

  一是政府与居民、村民因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的矛盾增多。现行农村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补偿标准偏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完善、安置制度有瑕疵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拆迁征地过程中极易引发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此类矛盾大量涌入法院后,往往需要行政庭与各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协调各方关系,给本就存在“案多人少”的人民法庭增添了更大的工作压力。

  二是因拆迁引发的家庭矛盾增多。主要表现为继承纠纷和析产纠纷。由于拆迁,一套以前无人问津的农村老房可能经过安置补偿变成两到三套安居房,市场价值增长数十倍。巨大的利益驱动,使得亲属之间为争夺房产引发纠纷,甚至对薄公堂。

  三是因拆迁引起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增多。有些老房多年前村民以较为低廉的价格卖给其他村民或外来人员,现因拆迁,原本不值钱的老房价值陡增,不少出卖方事后反悔,以“宅基地房屋不能出卖给本村以外的人”、“房屋出卖后宅基地使用权仍然享有”等理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类矛盾显现,要求法庭在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同时,合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如何做到利益衡平成为现实难题。

  (三)离婚案件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发展机遇,也带来了各类思想文化思潮。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活质量的提升进一步激发了人们对物质、文化享受的需求,同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婚姻观念。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不仅数量逐年递增,还出现一些新情况。

  一是离婚案件一方下落不明情况增多。城镇化进程的深化带来人口流动的便利,法庭辖区内出现一些夫妻一方外出打工后逐渐与留守家属失去联系的情形,夫妻感情渐淡导致留守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却无法提供有效的被告送达地址,致使在该类离婚诉讼中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案件增多,不利于法庭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二是女方提出离婚案件增多。随着女性在经济上逐渐取得独立,女性在各种文化及思想影响下,对婚姻满足感和幸福感的要求逐渐提高,在不满足现状的情形下通过起诉离婚以追求自己理想的生活方式。

  三是婚龄短现象明显。城市文化的多元渗透,网络等媒体的日益发达,“浮躁”、“短期利益”等风气也对未婚青年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婚前双方没有通过长期充分了解建立起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遇到问题不能相互包容和忍让,冲动之下闪离现象严重。

  四是财产分割难度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收入的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涉及范围及内容越来越丰富,包括存款、债权、保险、有价证券、股票、基金、车辆、房屋以及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等,这其中因某些财产性质的特殊导致在分割上产生巨大困难。双方当事人本就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在财产的分割上更是不肯想让,导致法院处理起来难度加大。

  (四)城镇化进程中群体性事件频发应引起重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群体性纠纷愈发凸显,在事件的规模和形式上也呈现出不断升级的趋势,严重影响了城镇化建设的良性发展。

  一是农村征地拆迁极易导致矛盾激化升级为群体性事件。因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及商品房开发等建设需要,农村被征土地越来越多,遭遇拆迁的家庭也越来越多,农村地价上涨,而农村人地矛盾日趋明显,人地关系日益紧张。在这一过程中,因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规定不明确、开发商及拆迁公司的不当甚至违法行为、现有征地补偿制度有失公允等问题,导致补偿款不到位、补偿款不能满足农民拆迁后的生存需要。特别是在大范围拆迁过程中,一旦政府某项工作没有到位或是某些人的利益没有得到满足,极易由个体性的诉讼、上访辐射成群诉群访现象。

  二是环境保护问题成为继征地、拆迁后又一群体性事件的诱因。随着经济的发展,大气、水、垃圾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一方面因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导致农产品污染及白色污染;另一方面因粗放式发展模式及企业环保观念的不到位,导致工业集中地周边污染情况严重。这些情况的存在,影响了群众对于污染和环保的认知,导致他们一旦面对涉环保项目不能理性对待,甚至以抗议等极端行为阻止项目推进,极易被利用并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是劳资纠纷仍是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主因之一。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很多乡镇企业、私营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大量外来农民工涌入并成为企业工人队伍的主力军。然而自金融危机以来,由于对金融风险防范不足、制度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众多企业纷纷破产倒闭,私营业主甚至携款潜逃,留下大量讨薪无门的工人,在求助无门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律师在城镇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中国律师的特色和专业素养决定其参与城镇化进程进程的必要性基础。中国律师特色之处在于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能为城镇化建设中所涉及的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一)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市民法律意识律师作为法制宣传员,应当为城镇化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知识作法制宣传,强化市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权利观念。使市民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城镇化进程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律师应积极参与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研究各种法律关系的变化和调整,为政府依法行政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特别是在一些大项目方面出具法律意见书,避免政府在涉及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上决策失误,形成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

  (三)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咨询工作律师积极参与信访工作,帮助信访官员掌握民情、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向政府反映广大群众诉求,为信访官员判断是非对错提供意见,促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得到解决。律师参与政府的信访工作,对消除社会上的不稳定性因素、维护社会和谐上有着特殊的优势和作用。

  (四)参与调解工作稳定是城镇化建设的基础,城镇化建设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随着城镇化改革力度的加大,矛盾也渐渐发生了变化,律师应当承担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以及较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有助于舒缓公众的焦虑和紧张,营造一种宽松的气氛有助于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把大量的社会矛盾与纠纷化解在基层,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五)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时的独特作用在城镇化进程中,群体性案件、黑恶势力案件等案件还时有发生。作为律师,在办理这些案件时,首先会把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保持政治敏感性;其次会及时将案件向所里、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对这些案件进行积极讨论,确立正确的办案思路;最后认真办好案件,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六)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城镇化进程中不能忽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保护。如果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的保护,他们的不满情绪就会增长。当前进城打工的基本上是青年农民,他们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强,对社会不公平的忍耐性差,思想上易走极端。他们遇到困难没人管,打官司又没钱,所以对城镇化进程中关系到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纠纷和案件,律师应与法律援助机构相互配合,从促进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出发,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参考书目:

  【1】:易海辉:《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学习月刊》,2011年第2期

  【2】:杜睿云:《我国城镇化建设的理性发展之路探究》,《特区经济》,2009年5月

  【3】:疏仁华:《结构性流动与青年农民工婚姻行为的变迁》,安徽师范大学,2009年

  【4】:赵伟:《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思考》,《经济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

  【5】:董红娜:《我国现阶段城镇化建设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期

  (作者出处: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