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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后感
作者:杨慧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03日
一、《政府论》诞生的历史背景
1651年,托马斯.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中指出,个体的存在先于社会的出现。个体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加入社会组织中,他们放弃自己的部分自由和权利,来换取社会的保护。
这一革命性的论述在几十年后又在另一学者约翰.洛克的笔下得以强调。洛克在其巨著《政府论两篇》(1689)中,寄托了他清明的政治思想。他指出上帝并没有把地球作为私有财产给予亚当,而是把地球给予了世间所有的人,期冀所有的人都能从中获得幸福和财富的机会。他认为,人民订立签约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安全、自由、财产和利益。统治者应该是人民的工具,人民是否应该服从他们,完全取决于这些统治者是否能为广大民众谋福利。这样,一个让人震惊的现代观念诞生了:政府的正当性在他它们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国民获得幸福和财富的机会。在这里不妨再进一步解读一下洛克的意思,政府不过是全体人民把部分权利让渡出来的,选出来的政府如果不能提高为广大民众谋取幸福和财富的机会,那么人们可以用强力对抗强力,起来革命,推翻这个政府。但洛克追求的政府,是确保资产阶级的利益,保护资本主义生产,限制国王与贵族的权力。   
洛克的《政府论》出版于1689年,维护的是英国的议会制度。它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辉格党所写。沙夫茨伯里伯爵,是辉格党的领袖,与约翰·洛克交谊甚笃。他原本为保皇派的一员,后支持议会党人,并成为克伦威尔的议会中的一员。沙夫茨伯里伯爵身为辉格党的创立者之一,对于洛克的政治思想有极大影响。伯爵于1672年被指派为英国大法官,洛克也随之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很可能是出于沙夫茨伯里伯爵的鼓励,洛克开始撰写知名的《政府论》一书。在书中洛克替后来1688年的光荣革命提出辩护,但也批评了托马斯·霍布斯等人的独裁主义政治哲学。虽然洛克是与较具权势的辉格党共事,但他所提出的自然权利以及政府理论在当时可说是相当激进而革命性的。
托利党和辉格党都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只是代表的阶层不一样,分属于资产阶级的两个不同的政党。辉格党主要代表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利益,托利党主要代表乡绅地主的利益。辉格党人反对绝对王权,支持新教徒宗教自由权利的人。而托利党人支持世袭王权、不愿去除国王。
辉格党和托利党的创立源自于约克公爵詹姆斯的王位继承问题。查理二世的弟弟詹姆斯二世是一个天主教徒,并公然拒绝宣誓信仰英国国教,在反天主教情绪高涨的当时引起众多英国民众的不满。而查理二世并没有合法的子嗣,这意味着这个千夫所指的天主教徒将继承英国王位。不仅英国民众对此感到不满,英格兰议会中也起了巨大的争议。1679年,就詹姆斯是否有权继承王位的问题,议会展开激烈争论。赞成的人则被政敌称为“托利”。反对詹姆斯公爵的王位继承权的议员则被政敌讥称为“辉格”。
此后,托利党一直在议会中占主导地位,一直到1688年。詹姆斯二世恢复天主教的意图越来越明显,这激怒了议会和英国百姓。在天主教问题上,两党是基本一致的。所以部分托利党人和辉格党联手发动了光荣革命,推翻了詹姆斯二世,迎来了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
    “辉格”原意指“强盗”,是苏格兰人的责骂语言。该党标榜实行“自由的、开明的原则”,反对君主制,拥护议会制度,辉格党人在宗教观点上多属各种教派的新教徒。19世纪中叶,辉格党与其他资产阶级政党合并,改称自由党。
洛克的《政府论》上篇着力批判和驳斥了以菲尔麦为代表的保皇派鼓吹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观点。下篇则正面阐述了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的政府理论。具体而言《政府论》下篇的核心在于两个议题:第一是政府与国家的合法性论证的议题,第二个是应当怎么样的形式组织和运作政府的议题。
为什么洛克的学说与菲尔麦的学说截然相反?这是与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和家庭背景密切相关的。
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朗灵顿一乡村律师家庭,早年入威斯敏斯特学院和牛津大学学习,并于1656年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牛津大学任教,研究医学和哲学。1688 年成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他是著名化学家玻意耳的好友,晚年又同牛顿交情笃深。他的社会政治思想是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为根据,反对“君权神授”,是提出分权说的始祖。宗教观上,他反对宗教狂热,主张宗教宽容,提出政教分离的原则。主要的著作有《人类理智论》、《政府论》等。
洛克的《政府论》诞生于17世纪下半期。17世纪下半期的英国经历了长期的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最终实现了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政治妥协。身经革命的洛克在动荡结束后新政府成立后,为光荣革命和资产阶级新贵族的政治进行合法性辩护。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洛克先后发表了两篇《政府论》,表达自己的民主思想。洛克的《政府论》是针对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以及绝对王权的政治主张的朴素辩论。在洛克之前,几乎所有著书都赋予统治者过大的权力。他们谈论统治之道,却不谈论如何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因此,不管洛克著书立说的初衷是怎样的,但在这个层面上,他的学说还是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的。
在光荣革命后,实际上只有少数激进派辉格党接受洛克的理论。多数中庸的政治精英,觉得它太“liberal”,太激进,而是用“古代宪法说”为革命辩护。
洛克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准确的来说,代表的是资产阶级中辉格党的利益。而洛克的《政府论》正是为资产阶级的辉格党的政治进行辩论的。当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刚刚结束,资产阶级的力量发展迅猛,但封建残余势力依然仍然不小。
而被洛克极力驳斥的罗伯特·菲尔麦,则是出生于英格兰肯特郡的一个富裕的绅士家庭。他是一个代表封建贵族和教会利益,力图维护封建专制的保皇派政治哲学家。他的《论父权制或国王的政治权力》“大概是君权神授理论至今为止最有系统的英文阐述。” 菲尔麦认为,君权的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的,它支配着世间一切财富、统率着世上一切臣民、裁断着世间一切事务。菲尔麦极力为英国的专制制度辩护,认为英国国王是亚当的继承人,是唯一的主权者,他享有制定法律、发号施令的绝对的无限权力。至于国家的其他机构,只能是王权的附属物,都不可享有主权。
为了有效地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实现法治原则,洛克提出了分权学说。这一学说最早由洛克在《政府论》中所提出,他认为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应该分立。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对外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另外,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议会并不包括下层劳动人民,也不是由普选产生的,这里的议会其实是由大地主、资产阶级上层把持的。这是由洛克本人所处的阶级属性决定的。而这样的制度设计后开又深刻地影响了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地“三权分立说”,并影响西方民主制度长达几百年,至今仍被英美发达国家所沿用。
洛克认为,不经人民同意、授权而存在的政府是不合法的。不但不合法,这个政府与人民还处于自然的状态:战争状态。因为没有更高一级的仲裁。战争状态中的人民完全有权利、有义务采取暴力手段消灭敌人以保存自己。
二、《政府论》的主要观点及评析
在《政府论》第二章“论自然状态”中,洛克认为人类最开始是出于一种“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人们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民是理性的,但是自然状态下的理性存在社会混乱的风险。因而人民授权于一个抽象的存在的机构为政府进行管理。论述了政府权力利来源的合法性。也同样说明了政府需要对自己进行约束的理由。
在第五章“论财产”中,洛克主要阐述了政府应当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洛克试图以劳动起源论来论证私有财产的合理性。他认为财产是在“自然的共同法则“之下人与人之间的恰当关系,自由人通过自己的自由劳动将公共的东西从大自然中分离出来,确定排他的权利。每个人的劳动使共有的东西的一部分变成个人财产,为此他举了一个很生动很通俗的例子。比如苹果树上的苹果和橡树下的橡实,如果没有人采摘,它们属于全人类所共同享有权力的东西,但当有人为了果腹采摘了它们,那么采集的时候,果实就变成了私有财产。
他认为每个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财产。但洛克随后又强调,“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也属于我的私产,如果按照洛克的逻辑,既然是仆人所割的草皮,草皮是仆人通过自己的自由劳动将共有的东西分离出来,那么这些草皮理所当然应当属于仆人的财产,而不应当是我的私有财产。洛克将仆人的财产认定为是属于我的私产,这充分说明洛克承认了剥削的合法性,而洛克主张保护的私产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私产,而不包括下层劳动人民的私产。而由于“自己的劳动”既包含个人身体的劳动,也包含通过榨取获得的别人的劳动,所以劳动者不一定获得对劳动产品的财产权,因而在财产获得方式上洛克的论述是前后矛盾的。出现这种矛盾,是由洛克所处的阶级属性决定的。
他极为提倡“君主用既定的自由的法律来保护和鼓励人类的正当勤劳,反对权力的压制和党派的偏私”,只有劳动才能使土地和自然充分地发挥价值,大大增加社会财富,否则自然和土地就是一文不值。
在此,他举了一个很现实的例子,美洲的及各部落,虽然拥有丰富的物资即肥沃的土地,但由于他们没有用劳动去进行改进,因此,“在那里,一个拥有广大肥沃土地的统治者,在衣食住行方面还不如英国的一个粗工”,此种鲜明对比,使得读者触目惊心,这种理论,在现在看来,即使放在21世纪,也还是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通过这种对比,他大肆宣扬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好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
洛克还认为,财产的幅度很大,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的财产这一部分不会是很多的,所以人们完全不用担心自己的财产会损害到其余的人类。而事实上,人的生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洛克的论断言下之意即为“生命开始越早,越拥有更大的财产权。”人出生的时间越靠前,他所拥有的选择权就更大,因为相对于后者,那个时候世界上的自然物资更为丰富,消费者很少。洛克没有告诉读者,财产权是否会随着生命的终止而终止,当拥有对物品享有财产权的人的生命终止以后,他的财产如何划分。假设,生命的终止与洛克所说的其拥有的东西因为保存不当,超越了“以供我们享受为度”相这个限度相吻合,那么如果人的生命终止之前,他享有对物品的财产权,而他本人要求这些财产换取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这就与洛克的主张不矛盾。他既是通过合法的劳动换取了对物品的财产权,有没有浪费,而是将物品换取了不会损坏的、耐久的东西。但问题是,这些货物的所属权如果被本人转交了他的子孙后代,那么他的子孙后代在不用劳动的情况下就拥有了货物,并且可以用货币去交换其他的财产。按照这样的发展模式,假设最开始的祖先通过对土地的劳动占取了大量的财产并换取货币,以至于后来的人们越来越没有可开垦的土地与可劳动的物品,这是否就是最初的资本主义产生的原因,其贫富差距将会越来越明显,而这种差距随着时间的延长只会越来越恶劣,因为资源是有限的,而生命的延续却是无限的。如果要终止这种无限,只有通过“革命”的方式来制止。而事实上,这些“资本家”并没有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得财产,而是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权,这就意味着“革命”是非法的,是不正当的。
同时,洛克也认为财产的获得必须是以维护生命为目的,而不是为了满足一己私欲。对于超过个人生活可能需要限度的财产,他便不再拥有权利,这个观点和中国传统大同社会理想中的“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背后的理念不谋而合。洛克由于时代的局限性,没有认识到,人类除了生存还要寻求自我发展。人类繁荣才是人类文明进步之处。
在第六章“论父权”中,洛克追问了权利的根据,父亲支配孩子的权利的根据究竟是什么?政府支配人民的权利的根据是什么?强力不能成为权利的根据。洛克类比说,“就像强盗不应当有权支配他们用强力制服的人。”“如果有一个强盗侵入我家,用刺刀对向我的喉咙,逼我立约将我的产业让渡给他,这会使他获得任何权利的根据吗?”
他认为,如果父亲对子女拥有支配权,那么母亲和父亲一样,在子女成为一个自由的理性的人之前,也应和父亲一样,都有教育和管制子女的权利。这种男女平等的思想,在现在看来都是十分先进的。同时他认为,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交到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所以,子女在尚未成年,还不具备充分的体力和理智之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一种临时的统治和管辖权;当子女随着年龄的增长,成为一个自由的理性的人时,父母就不应该再要求子女服从他们,父母就不再享有对子女的临时统治权。
这种观点和中国儒家思想中的“移孝作忠”的“君臣父子观”截然相反。从字面上看,“移孝作忠”就是要人把对待父母的孝心转变为对待君主的忠心,像孝顺自己父亲一样效忠于自己的君主。在历史上,“移孝作忠”的观念曾经屡次被帝王用来劝勉臣民效忠自己的统治。“君臣父子”观,将宗法制度与政治制度合二为一,为封建等级制和世袭制奠定了理论基础。绝对父权制是儒家思想的基础,所谓“孝悌者,人之本”。儒家眼里,父权高于君权,是必然的。最高父权制是绝对原则。对于不爱自己的父亲,也绝对的服从。从这个层面上来看,中国儒家的思想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一说比较接近,都是为维护封建皇权的利益鸣锣开道。
除此之外,在这一章节中,洛克提出了一个很新颖的观点。他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对于这个观点,我深以为然。也许在很多人看来,这个观点是很不可思议的,但我认为,没有法律的地方反倒是没有真正自由的。虽然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的社会是自由的平等的,即使一方侵犯了另外一方的利益,也会有自然法的调整。在这一方面,我更赞同霍布斯的观点,我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更多的是处于互相战争的状态,互相厮杀的状态。丛林社会里,没有规范限制人们的行为,结果只能弱肉强食,所有人都没有安全感,因为你不可能保证自己时时刻刻都时强者。而法律的意义,就是人们可以预见别人的行动,不必生活在无序的恐惧当中。人们滥用自由的涵义,根源也在于你没有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自由在人类社会中只能相对而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真正的自由必须要有相对的约束。
只有符合人性和良知的法律,才能为普通人构想“既自由平等博爱,又能繁荣昌盛”的社会乐园。
虽然洛克所处的阶级决定了他的思想存在一定的时代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他的著作依然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他是全面而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基本思想的第一位作家。他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开国元勋及法国启蒙运动中的许多主要哲学家。并且他的思想后来被体现于入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和联合国宪章。《政府论》被奉为资产阶级的"圣经",而洛克本人亦被奉为资产阶级"自由的始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