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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一场看似“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以判处缓刑而终结
作者:张赛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7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聚众斗殴类案件,由于涉及到持械这一法定加重情节。作为主办律师,我在前期接触办案机关的过程中,发现办案机关始终认为此类案件不得取保候审,涉案人员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我方被告人系本次事件的主犯,负有较大的责任,取保候审不具有可操作性,此时我就深刻意识到到“决胜必在法庭之上”!通过反复的会见当事人,详细的查阅办案机关的刑事侦查卷宗,我发现本案与1979年《刑法》下的流氓罪日后细分下出的“聚众斗殴罪”还是有区别的,即民事纠纷导致的打架斗殴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具有“流氓习气”,对此的处理应当关注与案件本身的特点!辩护过程中,我从本案的事件起因,以及被害人对于事件的引起的责任,乃至事件“突变”的作用入手,重点强调新《刑法》的立法本意与当今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变化。在庭前,我反复观看案发当日的视频监控,以“秒”为单位精确把握每一个人物的动作细节,反复对比被告人前后的供述,同案犯供述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厘清事件真相,力求剔除侦察机关侦查的不实、存疑之处!本案的一大关键点在于“持械情节”是否成立,我于法庭中充分表达了刑事司法必须尊重“主客观之统一”的观点,如果公诉机关认定持械成立,必须拿出证据,公诉人认为所谓我方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不具有持械故意的说辞,显然未能认识到公诉机关的法定举证职责。若无证据佐证被告人怀有该心态,则应当“疑罪从无”,认定被告人无此故意,持械超出其预期,属于“过限行为”,被告人不应当为此承担较重的刑罚!庭审中,本案的辩护词得以全部宣读,显然我们的观点得到了主审法官的认同,最终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宣判当日即可回家,家属当日的激动心情我完全能够理解,我还是要告诫每一个人“冲动是魔鬼”,做任何决策前反复思考终究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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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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