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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谈无偿帮工受伤如何赔偿22
作者:孙海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22日
无偿帮工受伤如何赔偿22
【案例】朱华系从事长途客运服务个体车主,李明则是从事客货运送的人力三轮车主,经常在朱华的车辆到站后,将旅客携带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来。若有旅客需要送货,则李明帮忙运送,运送费用由旅客负担;若无旅客送货,则李明卸完货物后了事,朱华也不向李明支付报酬。2006年10月,李明在卸货的过程中,车顶的货物不慎砸伤乘坐朱华的车辆王刚。王刚遂诉讼至法院请求李明、朱华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我们简单回顾一下案情,朱华是客运车车主、李明是帮助旅客卸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李明帮助卸货没有收取任何报酬。一次卸货过程中砸伤了王刚,王刚要求朱华与李明共同赔偿其损失。孙律师,今天这个案件主要的焦点是什么呢?
安阳知名律师本案的焦点是:李明与朱华是什么法律关系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那么请孙律师先分析一下李明和朱华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吧?
安阳知名律师:对于李明与朱华的法律关系共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明与朱华之间是劳务承揽合同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明与朱华之间是雇佣关系。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明与朱华之间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
主持人:看来这三种意见各有不同,孙律师请你帮我们逐个分析
一下吧。首先第一种意见认为是劳务承揽合同关系,那么在法律上什
么是是劳务承揽合同呢?
安阳知名律师:我先来解释一下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李明和朱华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那么朱华不承担王刚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那么孙律师,你认为本案中李明与朱华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吗?
安阳知名律师:在本案中李明与朱华显然没有约定报酬,而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必须要求委托人向承揽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故本案中李明和朱华不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主持人:恩,看来第一种意见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明与朱华之间是雇佣关系,请孙律师给听众朋友们分析一下吧。
安阳知名律师:好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明与朱华之间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在日常生活中非常,雇佣关系就是雇主支付一定的保持给雇员让其为雇主完成一定的工作。法律对雇佣活动作出了界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如果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主持人:如果李明与朱华成立雇佣关系那么由朱华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安阳知名律师:这要看李明照成王刚人身损害是否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从这一规定上可以看出,雇员赔偿的前提是有重大过错,如果只是一般过错那么还是应当由雇主赔偿的。本案中,如果成立雇佣关系,那么因为李明没有重大过错,所以赔偿责任还是应当由朱华承担。
主持人:那么,本案是否成立雇佣关系呢?
安阳知名律师:我认为,本案也不成立雇佣关系,因为雇佣关系前面也讲到雇佣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一样必须要求有偿性,而朱华没有支付李明报酬所以本案也不成立雇佣关系。
主持人:既然本案既不成立承揽关系也不成立雇佣关系,那么孙律师,你认为本案属于那种法律关系呢?
安阳知名律师:我认为,李明与朱华之间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我们可以分析一下,朱华让李明卸货只是提供了李明与旅客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的可能性,是否能够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是不确定的。卸货不是李明与旅客之间建立运输合同的前提条件,只要旅客需要,不卸货的其他三轮车主也可以与旅客建立运输关系。因此,朱华与李明之间不是一个有偿的合同关系。是否等价有偿应当是区分帮工与承揽、雇佣的主要依据之一。李明是否愿意卸货不受朱华的指挥和控制,与朱华之间没有从属性和隶属性,与朱华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卸货的义务是朱华的,李明得到朱华的同意,履行了朱华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朱华来说,李明的行为是义务帮工。因而李明与朱华之间是一种帮工关系。
主持人:帮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能会遇到,孙律师能否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法律上对帮工是如何规定的呢?
安阳知名律师:好的,帮工的概念相信听众朋友们非常熟悉,帮工就是无偿帮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应当由朱华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李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最终法院是如何裁判的呢?
安阳知名律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明与朱华系帮工关系,且李明在帮工活动中没有重大过错故判决朱华赔偿原告王刚相关损失,李明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孙律师,通过今天这起帮工案例给听众朋友们带来哪些启示呢?
安阳知名律师:在日常生活中朋友间义务帮忙是很常见的,因帮工发生纠纷也不罕见,无论是帮工人还是被帮工人都需要运用法律解决和化解因帮工发生的矛盾和争议。希望这个案例能够给听众朋友们带来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