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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票据(汇票纠纷)纠纷案件如何应对
作者:孙海军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19日
【问题描述】票据法是比较生僻的法律,很多律师执业多年的老律师没有代理过票据案件,本律师就代理过的多件票据案件结合《票据法》、最高院《票据法解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进行的一些总结经验之谈和广大同行和网友进行交流,如有不足之处欢迎与本律师进行电子邮件、QQ、电话经验交流。本文只交流流实务经验,不进行理论探讨。

承兑汇票的简要介绍】银行承兑汇票实质出票人要求开户银行(一般就是付款行兼承兑行)进行的一笔信用贷款。但这笔信用贷款在持票人提示付款之前是不需要银行实际贷出款项的。只有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该笔信贷才需要实际支出,但这个时候基于银行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银行甚至不需要实际放出贷款(如果出票人账户中有钱,银行可以直接从持票人账户中支持款项付给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从以上简化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关系可以看出,本质上就是出票人发出一张纸来当钱花,在以后的一个时间内最终由出票人拿钱把这张纸买回去。实际上银行承兑汇票的关系就是怎么简单。发行汇票的好处就是出票人可以把未来的钱现在花。
【汇票纠纷点】纠纷点一:持票人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承兑行拒绝付款。目前常见的汇票是都是定日付款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应当在汇票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行提示付款(这叫持票人尊期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没有按照这个时间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根据的规定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行或者付款行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这个期限是不是无限的呢?绝对不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也就是说持票人必须在票据到期日2年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超出这个期限持票人就丧失了票据权利,但仍然可以行使非票据权利。承兑银行拒绝付款专门有个案由叫做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根据票据法62条的规定,承兑银行在接到持票人的委托行的提示付款后如果拒绝解付,应当向委托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如果承兑银行拒绝出具“退票理由书”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责任。如果持票人认为承兑行退票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通过上述案由向付款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款并可要求日万分之五的赔偿金(这点是有法可依的,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避免承兑行故意压票、退票)。
纠纷点二:汇票背书过程中,某背书人出现填写错误。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多没有经验的律师会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然后申请除权判决,殊不知这样不仅费时费力而且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利息损失。根据票据法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另外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也无效。除此之外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由此可见,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如果不慎出现记载错误的情况应当由原记载人更改病签章证明而不应当费事费力去做公示催告(本身也不符合公示催告的条件,公示催告要求票据灭失、被盗抢等情况才可以申请)。实践中本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此咨询后为当事人省了很大的麻烦,这也证明往往律师的一句话决定当事人很大的利益。
【小结】由于篇幅所限,就交流到这里有关票据方面的经验还会在此后的票据纠纷系列中继续交流。如果票据方面纠纷的问题欢迎通过电子邮件、QQ、电话进行交流,获知联系方式可通过搜索孙海军律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