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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强奸罪的几种姿势(内容超纲谨慎观看)

作者:许多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3日
温情了好几天,给你们讲一个比较劲爆的案子听听。
        我去会看守所会见他的时候,他一脸的扭曲,人倒是长得白净,可能是情商一般,竟犯下强奸的案子。
        天干物燥就容易性致勃勃,通过手机里的交(约)友(炮)软件,约到一个女孩,女孩倒也开放,一上来就说要出去玩几天。约女孩出去玩怎能没有车,思前想后那就租一辆吧,好家伙,带女孩兜风怎么能租比亚迪,租了比亚迪出去玩晚上又怎么能不开房间,这个倒霉的熊孩子就要这么随性。
        话说那天晚上,夜黑风高不见五指,车行湖边四顾无人,俩人你侬我侬了半天,男孩欲行不轨,女孩本来就很不高兴半推半就之时,可能挨了一巴掌,男孩愠道,不上你出来干什么,信不信我把车开到湖里去……这下不得了了,小孩子言语冲动相信他也不敢真的开到湖里去,但在那个半夜的湖边,试问有几人能经得住这种吓唬。
        后来双方就在那辆几万块钱的车里办了性事,好吧,我之所以说这个男主是熊孩子,主要是因为,这个社会虽然是靠脸吃饭的,但也不能太自信,完事之后怎么能不发个红包给女孩买点补品之类的呢?你真的单纯地以为采用女上姿势加体外射精的,强奸罪就不成立了吗?
        真是too young too naive,许多人会以为强奸都需要暴力胁迫,脑海中的强奸犯应该也是五大三粗虎背熊腰的吧,可世界的疯狂怎能仅止于此,强奸的刑法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请注意这里的“其他手段”,主要就是精神强制或趁人之不能,比如你们跃跃欲试的“捡尸”、迷奸、催眠熟睡醉酒、假借治病骗她双修等等都属于刑法确定的胁迫或其他手段。
因此,以下情况属于强奸罪的非常规姿势,请牢记:
        1.女主一开始不愿意后来愿意了,强奸罪发生在不愿意的那一刹那,后来愿意顶多算是谅解;
        2.女主一开始愿意后来不愿意了,强奸罪发生在不愿意的那一刹那,你需要立即停止;
        3.女主事先不愿意,被胁迫后就犯的,不管你们之后的性事多愉快,多配合都算是强奸罪即遂;
        4.女主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性侵犯的,强奸罪即遂,比如女主沉睡、醉酒、精神障碍等等;
        5.女主事前事后都很配合的,但行事的人不是自己以为的人,强奸罪即遂,比如有人故意走错房上错床,浪漫熄灯后的女主误以为是自己洗好澡性伴侣;
        6.社会开放了,其实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犯的主体,你们不要奇怪,因为法律说的是“违背妇女意志”,至于犯罪主体并没有规定只能有男性,其实除了女性之外还有变性人、无性人、跨性别者等等,只要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只要是违背了妇女意愿,都可能成为强奸犯;
        7.很无奈,我国的法律只保护妇女(含幼女)的性自主权,至于其他性别的人,法律只有猥亵罪、故意伤害罪等规定予以保护,当然要达到故意伤害的标准,其实性侵男性是基本达到轻伤以上伤害的。
最后是律师提醒时间: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注意没有幼男)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有女多人、在公众场合强奸、二人以上轮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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