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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证人证言质证
作者:梁帅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5日


 一、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鉴于目前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尚未实行全部证人出庭制度,证人在庭前侦查阶段所做的书面证言尚可以被作为法定证据,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治的不成熟。
  辩护律师对破解不真实的证人证言问题确实感到比较棘手,对于证人不出庭,辩护律师根本无法有效指出证人在向侦查机关进行陈述作证所做的谎言。如果法庭不允许辩护律师申请证人出庭的请求,辩护律师只能在法庭质证过程中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的荒谬一一指出,以建立法官对证人证言的合理怀疑。 
 二、对证人申请出庭后的发问
 如辩护律师所申请的证人出庭之后,辩护律师面临如何对证人进行发问的技巧,使证人所做的谎言不攻自破,确实需要我们辩护律师的高超非凡的发问能力。现在辩护律师面临的问题不仅是证人不出庭,而是即使证人已出庭,证人不说实话又怎么办?当前中国公民的诚信道德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仅仅有法律对证人作伪证的惩罚制度远远不够,在此情况之下,辩护律师的发问技巧便要结合全案的证据,结合情理进行全面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