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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只有借条未必打赢官司
作者:梁帅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6日

在进行较大数额借款时,双方最好写明借据借条,合同或借款协议内容要尽量完善,付款时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固定原始证据,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案例 原告曹某与被告钟某系朋友关系,钟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1日分两次向曹某借款人民币93万元,钟某于最后收到借款之日向曹某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2个月归还,不计利息。之后钟某共偿还了20万元本金,曹某多次催要余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钟某偿还93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 钟某则称没有实际发生借款,其所付的20万元实为他替曹某向参赌人员收回的部分欠款。曹某当庭陈述他向钟某支付93万元为现金交易,但在庭审中及庭审后,曹某均无法说明其大额借款来源,并无法提供相关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钟某在庭后向法院申请了两位证人作证,以证明与曹某之间未发生实际借款,诉争的款项实为解决其所经营的麻将馆纠纷,被迫出具的借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应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

本案中,曹某称出借资金来源于一朋友提供的现金,自己家里现金几十万元,但不能向法院提供出借资金的银行流水和其他证据,称都是现金交付,仅有一证人证明在场。钟某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并有两位证人辅助证实。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曹某仅以钟某出具的一张借条主张与钟某存在大额的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不足。据此,法院遂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曹某仅以钟某出具的一张借条主张与钟某存在大额的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不足。据此,法院遂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要认定大额借款的存在,除了要有借贷合意的证据即借条或者借款合同,还要有付款的证据。
在进行较大数额借款时,双方最好写明借据借条,合同或借款协议内容要尽量完善,付款时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固定原始证据,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