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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婚约及其纠纷的处理
作者:师鑫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8日

婚约及其纠纷的处理
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定婚。婚约成立后,订婚的当事人双方互称为“未婚夫”、“未婚妻”。
一、婚约的性质问题
关于婚约的性质,学者存在较大分歧。有的主张契约说,认为婚约为婚姻的预约;有的认为婚约属于无配偶的男女之间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现代世界各国的民法一般都认为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婚姻法》也不例外,因此,婚约在性质上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只是民事事实行为。在结婚前,男女双方为了保证婚姻的缔结,可以事先达成一个协议,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双方承诺接受将来的婚姻。婚约成立后,双方当事人负有按照约定缔结婚姻的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将来必须结婚。由于婚约具有身份上的意义,故它与民法上的财产契约不同,法律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婚约。附加在婚约上的任何“违约条款”也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为婚姻自由是法定原则。
婚约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时也不为法律所禁止。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婚约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的且意思表示真实。同时,订立婚约时,双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婚约无效。(二)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如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之间不得订立婚约,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人不得订立婚约等。(三)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法定要件,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不予干预。(四)婚约为非要式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婚约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各种方式订婚,凡口头、书面、仪式、交换信物等当事人认可的形式,均可视为婚约成立。
二、因订立婚约而引发的纠纷通常应当怎样处理
第一,对于人身纠纷,即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或者保护他们之间的婚约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因为,婚约的订立和解除完全是自愿的,法律对婚约既不保护也不禁止,婚约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婚约经双方同意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需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第二,对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又应当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的一方一般是应当要返还彩礼的;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这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给另一方彩礼,并不是普通的赠与活动。彩礼赠送是一种民间风俗,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送行为。通常而言,一方赠送另一方订婚彩礼,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已经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答应和另一方结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该前提条件并没有实现,即收受彩礼的一方没有与赠与彩礼的另一方结婚,从法律角度讲,就是附条件赠与的条件没有成就(即没有结婚),那么赠与行为就不能生效,收受方也就不存在占有彩礼的基础了。另外,从社会整体来考虑,如果结婚不成,收取彩礼的一方可以不返还彩礼,很容易导致借订婚来索取财务等不正之风的蔓延,腐蚀社会大环境,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