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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许某劳动争议终审
作者:师鑫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24日

案件经过:许某于2005年5月到****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在广东)工作,最初任基层销售员工。许某工作努力、兢兢业业,由基层员工逐渐成长为门店店长助理、门店店长、运营商主管;2015年11月任华北运营中心主管,负责华北片区(包括山东省、北京、天津、东北三省)的移动、联通、电信业务销售拓展工作。2016年1月,由于公司内部最高决策层相关人员变动,公司(副总裁)开始对田某、徐某、许某等若干资深销售经理通过各种方式百般刁难,欲迫使许某等功臣自行辞职而后快,实行任人唯亲的用人政策(徐老师曾感慨过“一朝天子一朝臣”)。正所谓“飞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
最初田某找到律师进行面谈,随即向其上司徐某推荐师律师。后徐、田二人一块来到律师办公室面谈,共同委托师律师为他们二人代理案件;他们说:“还有四五个人呢,一并委托你吧。”律师根据他们叙述的情况告知他们:“你们说的那些人由于他们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山东济南沾不上边,因此他们无法在济南维权。”徐、田二人这才明白。许某相较于田、徐二人来说有些胆小,对他们二人的案件一直处于观望状态。等他们二人案件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后,许某才放心大胆的去告****连锁集团有限公司。
许某委托律师于2016年5月下旬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事项大体如下: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未发工资共计11170元;加班费13428元;经济补偿金61435元。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2月工资5693.3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393.0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历下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作为用人单位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工资5693.3元。2、请求判决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8393.05元。”历下区法院予以受理。后该法院以“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公司应当向许**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即**公司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好几个月后,律师收到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许老师一直在天津工作,律师与许老师进行了电话沟通,双方一致认为由律师自己去东莞市开庭即可。开庭前律师依旧没有轻敌,进行了充分准备。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一、确认原告****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二、原告****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许**支付2016年2月工资5585元、经济补偿金48393.05元;三、驳回原告****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后,依旧是故技重施,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请求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393.05元。”**公司上诉的目的无非是拖延一下付款时间,也没有什么新花招可以施展。关于其点评,许某案与田某案、徐某案没有太大差别,读者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