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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建筑工程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作者:师鑫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0日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XX、谷XX的委托,指派师鑫律师担任张XX、谷XX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2008年6月19日,发包人张XX、谷XX与承包人济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南市XX路东口工程施工现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为二百六十二万七千元。合同附件2之《济南XXXX分社沿街商业楼、写字楼工程施工合同附件》第一条规定:“建筑面积竣工按实际面积结算”;第二条规定:“付款方式: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承包方所进材料及人工费,由发包方支付款项”。   该商业楼、写字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张XX、谷XX与济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原告张X只是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书上面签了字,他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原告因工程款的问题将张XX、谷XX作为被告予以起诉,显然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原告不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张XX、谷XX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他没有权利要求张XX、谷XX向其支付所谓的工程款。   二、原告张X在庭审中一直口口声声称自己是该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他却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来进行证明。张XX、谷XX称在工地确实见过张X,但张X与济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张XX、谷XX不清楚。   济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因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济南XXXX分社、张XX、谷XX发生纠纷。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济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与张XX、谷XX(发包人,甲方)于2010年6月20日达成了一份《建筑工程决算协议书》,据此,原告济南XX公司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被法院予以准许。在该《建筑工程决算协议书》中双方确认:“由甲方出资,前期已付工程款三百六十四万七千一百五十元零零七分正。”同时约定:“最后双方商定,甲方再给乙方工程款壹拾伍万元整。另外再加地下室五间,为工程款全部付清。”张XX、谷XX分别于2010年6月21日、2010年8月3日向济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支付工程款六万元整和九万元整。后,张XX、谷XX又将XXX酒店地下室中的南北方向路东从南往北数第一至第五间地下室交付给济南XX公司,现XX公司已将其出租给他人经营。至此,张XX、谷XX已经将其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后来的《建筑工程决算协议书》中的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本案原告张X即使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是该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他也无权要求张XX、谷XX向其支付工程款,因为作为发包人的张XX、谷XX,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支付工程款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根本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问题了。   综上所述,原告张X无权要求被告张XX、谷XX向其支付工程款。为使被告张XX、谷XX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本代理人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方答辩意见。   代理人:师 鑫   20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