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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蒋某仲裁答辩状
作者:师鑫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5日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蒋**,男,197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号。
被答辩人:山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广场2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常**
答辩人蒋**就被答辩人山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本案被申请人)蒋**系于20165**日依法解除了与被答辩人(本案申请人)山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劳动关系,并非被答辩人所称的“擅自离职”。我应**公司之要求,于2016613日与**公司内蒙古**化工项目部进行离职工作交接,应其要求填写了书面的离职交接手续并为其当场留下当初从**公司领取的某牌笔记本电脑。退一步讲,即使没有退还电脑也不应该赔偿**公司所谓的“电脑损失8190元”,因为该电脑属于已经使用多年的旧电脑,其当前价值远没有这么高。我系受雇于**公司,是该公司员工,公司理所当然应当为我提供基本的办公设施和必要的生产资料,电脑即是其中之一,因此电脑的折旧损失自然应当由公司承担而没有道理让我承担。相反,如果按照原始购买价格赔偿公司,那就等于是当初公司将电脑卖给了我,我作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同时还需要自己配备、提供基本办公设施与必要生产资料,这岂不荒唐?
二、我到被答辩人处工作时,被答辩人与我的约定是:年薪14.4万元(折合月薪1.2万元),平时发工资每月6000元左右,不足部分以年终奖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给我;但是被答辩人却没有兑现承诺。被答辩人所称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加预支业务提成”、其中48000元“预支业务提成”需要退还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三、我于2016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答辩人**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公司于20166*日收到。如果我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求在2016613日之前交接工作的话,**公司将会至迟于20166月中旬就将所谓的“原申请人安排给被申请人的工作”抓紧委托他人“重新完成”,绝不会等到四五个月后的201610月份才“委托他人重新完成”。无论**公司所说的8万余元的咨询费用是否实际发生,均与我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公司所述的事实不属实、理由不成立,其仲裁请求属于无理要求,应当全部予以驳回。
此致
济南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蒋**                                     2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