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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80岁老人猝死家属索赔,养老院开展医疗服务惹争议
作者:张勇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2日

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2月19日,李某(女,80岁)被女儿送入被告甲护理院(以养老护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护理,入院诊断为抑郁症(重度),住院证中载明为Ⅰ级护理。2月22日早晨,甲护理院护理人员发现李某面色苍白,意识不清,该院对李某进行急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当天上午9时许,李某被120急救车送往乙医院抢救。李某被送到乙医院时已经呼吸心跳停止半小时,经该院抢救无效,确认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乙医院的门诊病历中记载该院在行气管插管过程中发现李某的口腔中残留食物较多。李某死亡后,甲护理院法定代表人在向李某家属解释对李某的抢救经过时陈述,当天早上7点多给李某喂饭时没有发现异常,大概7点30多分时,护理员发现李某有些异常,通知了护士,护士给李某测量了血压和体温,测量结果是血压150、80,体温38度,都有点高。护士把情况报告给医生,医生记录后认为不属于紧急情况,准备给李某退烧或者通知家属转院治疗,医生仍然进行全院查房。到8点20分左右,护士发现李某情况脸色苍白,张口,有不是很舒服的感觉,就呼叫了医生,医生发现李某无血压,就马上开始抢救。 
        本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均退鉴。被告提交的李某在甲护理院住院病历中护理记录单第3页2月22日9时的血压记录数据上有修改痕迹,未注明修改人姓名和修改时间。
法律简析 
        我国自20世纪末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口数量和占总人口的比重持续增长,2000年至2018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从1.26亿人增加到2.49亿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10.2%上升至17.9%。随着我国老龄化不断加深,养老产业需求日益凸显,老年医疗护理需求加大,相关养老产业迎来了新的机遇。传统医疗机构仅能提供基础的生活照顾服务,因此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要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在医养结合政策背景下,医养结合机构的运营与发展将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主要有两种结合方式:一是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明确双方责任。二是养老机构自行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本案中的被告医院即为第二种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但2019年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就《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答记者问中提到,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据此,养老机构自行设立医疗机构已无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关于该类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的执业人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均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由此可知,自设医疗机构的医养结合机构与老人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均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医疗技术规范进行执业,违反了相关规定时,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仍面临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及行政责任的法律风险。
法院审理 
        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申请的鉴定,两次被退鉴,且无法寻找到能够进行该项鉴定的鉴定机构,故只能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是否具有过错。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如病历中个别事项记载不一致,修改处未注明修改人姓名和修改时间等,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不规范之处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被告对李某的诊疗护理行为存在不规范之处,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的相关护理费用及住院押金共计6000余元。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