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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法院副局长暴力伤医,知法犯法,零容忍!
作者:张勇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3日

作者:医法汇

        2020年1月10日,四川省人民医院发生了一起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暴力伤医案件,该案一经曝出即在网络上激起了热议,有网友评论认为:法官成“医闹”,出手伤医,伤害的不仅是医生,更受伤的将是民众对法官、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刚刚于2019年12月28日正式通过,该法对暴力伤医等群众关切的问题一一作出回应,规定了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该起司法人员暴力伤医案件的发生,实在让人唏嘘,但在法律面前,不管行为人主体身份如何,都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规定,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 

        根据警方通报,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贺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然而网络上关于该案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存在较大争议,也是众多网友讨论的焦点。从法律角度来看,能否构成刑事责任,关键要看被害医生的人体损伤程度,人体损伤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在该起案件中,若受害医生的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以上则要依法追究行为人贺某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损伤程度分级的相关标准,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一级标准需达到“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轻伤二级标准需达到“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突突骨折”,轻微伤的标准为“鼻骨骨折;鼻出血”。 

        本案中,根据来源于丁香园网站的受害医生的CT检查报告单,其所受损害为“左侧鼻骨骨折,局部塌陷”,结合上述损伤程度分级标准,受害医生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此施暴者贺某尚不构成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公安机关对贺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是合法的。 

        此外,贺某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殴打医生侵犯其人身权利,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甚至开除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医生的价值,不应只在受到伤害时才被重视。”杨文医生被杀案尚未平息,接二连三的暴力伤医案件值得所有人的深思。情绪失控所做出的暴力伤医行为不但会使自己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也让广大医务人员寒了心。医患关系的改善需要社会各方的努力,只有医患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使尊医重卫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才能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