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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父债子还?患者去世拖欠医院22万医药费该由谁承担?
作者:张勇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1日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患者周先生(75岁,老伴已去世)育有2儿2女,因突发左侧肢体无力伴构音不清7小时后被送至市人民医院处抢救治疗,诊断为出血性脑梗死(大面积)、脑疝形成、肺部感染、冠心病、高血压病等。入院3天后病情加重,查头颅MRI证实大面积脑梗死,脑疝形成,随时危及生命,医院向患者家属书面告知病危,建议对患者施行外科去骨瓣减压手术治疗,家属拒绝外科手术,要求药物保守治疗。之后医院在患者拖欠医疗费及家属拒绝签字的情形下多次组织全院技术专家大会诊及抢救治疗。患者在住院治疗141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7万余元,患方仅支付5万余元,尚欠22万余元未支付。
患者死亡后,其4个子女拒绝到医院处理后事,患者遗体暂存于殡仪馆。医院向法院起诉,要求患者的4个子女共同支付患者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患者的两个儿子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医院存在误诊、滥用药物、贻误病情等违约行为导致患者死亡,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而涉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患者到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患者住院期间对其进行积极救治,在其拖欠医疗费及家属拒绝签字的情形下仍进行多次抢救及专家会诊,患者作为接受医疗服务当事人,应履行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四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其父亲尚欠的医疗费承担清偿责任。反诉部分患方提供的挂号单、收费发票、票据等证据,仅证明医院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的事实,不能证明医院存在诊疗过错,患者的两个女儿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判决患者的四个子女在继承患者遗产范围内支付医院医疗费22万余元,驳回患方的全部反诉请求。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患者遗体的存放费由医院承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债子还”合法么?
《民法典》对于此类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据此,无论是“父债子还”、“夫债妻偿”、“子债父偿”等都是有前提的,即“继承遗产才存在清偿债务”,而且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本案中,患者的法定继承人为四个子女,诉讼中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依据法律规定,应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法院判决由他们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其父亲拖欠的医疗费用。

如何查询对方名下的财产?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因此,当事人如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另外,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何为反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本诉的被告可选择提出反诉,也可以选择不提出反诉,而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独立诉讼请求的方式起诉,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依然成立。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医院本诉与患方反诉均是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此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二审能否增加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由此可知,一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新增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除双方就相关请求达成调解或者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外,应当就相关请求另行起诉。本案中,患方上诉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范围,因此未获法院支持。

被告不出庭,原告一定赢?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拒不出庭视为放弃举证和抗辩权利,但不一定会败诉。因为法院判案的基础是证据,即使对方不出庭,作为出庭方也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依法提供证据,通过证据来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如果举证不能,仍然要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不出庭≠败诉。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