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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承担70%责任:更令人痛心的是无法挽救的悲剧!
作者:张勇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2日
【案例一】
 
2017年1月5日,患者王某因“发作性头疼、头晕、恶心3天”之主诉,住入甲医院。经检查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并疑由脑部病变。
 
患者家属为进一步检查治疗,于2017年1月7日以“头疼一周”入住乙医院,入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后患者王某持续头疼恶心,后于2017年1月11日实施了“全脑血管造影术”,在诊断后乙医院认为患者脑部无动脉瘤及动脉病变,仅有蛛网膜下腔出血已吸收不需要做手术,要求患者出院。2017年1月12日患者王某出院。
 
2017年1月14日,患者王某头疼、头晕加剧,昏迷意识不清被送往乙医院,检查为脑动脉破裂后导致右侧颞顶部脑出血并形成脑疝。急诊后立即进行了开颅手术,王某手术后一直昏迷,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
 
患者家属卫某认为乙医院存在严重误诊行为,导致患者错过手术最佳时机,致使病情加重不可逆转,遂诉至法院要求各项赔偿共计245万元左右。
 
【司法鉴定】
 
2017年4月24日,某司法鉴定中心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乙医院在对患者王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患者有脑动脉瘤存在漏诊),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发生颅内再次出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60%-70%。(二)被鉴定人王某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被告乙医院应承担原告损失的70%。
 
【案例二】
 
2017年3月11日,患者岳某因“左侧尺骨骨折术后”到中心医院就诊。
 
2017年3月13日上午9:50分,在臂丛麻醉和局麻下行骨桥形成矫治和阔筋膜移植术,术后对患者岳某进行了一次左前臂X射线检测。
 
2017年3月17日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咳血等症状,中心医院仅对岳某进行中流量吸氧,安排患者家属自行到药房购买甘草片口服。
 
2017年3月19日,患者出现咳嗽、憋喘、咳血加重,在患者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患者岳某的主治医师于上午查房时开出CT检查申请单,安排患者先打吊针,然后再进行CT检查。当注射到第二瓶吊针时,患者出现严重憋喘、呼吸困难,随后晕倒。后患者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诊断为肺栓塞;左侧尺骨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并骨桥形成。
 
【司法鉴定】
 
经双方申请法院委托,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若有过错,过错与其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为:患者在院和治疗过程中,医方虽然对其给予一定的诊断和治疗,其入院诊断正确,手术治疗没有违反治疗原则,但在后期发生的肺栓塞的诊断及抢救治疗方面,医疗行为仍然存在未尽全面告知义务及临床诊疗欠妥之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没有进行尸体解剖和病理组织学检验,具体死亡原因不能确定,但根据医院记载的临床症状、体征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综合分析,认为患者死亡系肺栓塞并呼吸循环衰竭所致。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结合鉴定报告中的分析意见,中心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疾病的高危因素认识不够,未进行必要和针对性的辅助检查;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没有对主要疾病和症状进行及时的治疗和处理;延误了诊治和诊治时机,存在过错。综上,酌定判决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延误治疗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常见的医疗过错,但不同的案例中,医院的延误治疗行为可能承担的责任大小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如果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其自身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医院的延误行为仅仅是加速了损害后果的出现,那么此种情况下很难主张医院承担过多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况,就如本文的两个案例所示情形,损害后果本可避免,但正是医院的延误治疗过错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的产生,此时医院就有可能承担较大程度的责任。肺栓塞和脑出血是医法汇团队经常遇到的两类医疗纠纷,本文列举出了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两个案例,对医疗纠纷中医院的延误治疗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一中医院的行为即为典型的延误治疗行为。延误治疗是个概括性的说法,漏诊、未及时转诊、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等都可能会延误患者的及时治疗,导致病情加重甚至出现无法挽救的后果。本案中患者王某入院后头疼恶心的症状一直持续,甚至加重,而乙医院并未尽高度的注意义务,在全脑血管造影术后且患者头疼症状并没有减轻的情况下,未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即要求出院,致使患者出院两天后脑出血成为植物人。如果医院早些予以全面检查,进行相应的治疗,或者告知患者出院后进一步检查或及时转院治疗,也许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害后果。
 
案例二中涉及到的肺栓塞,也是医疗纠纷的高发区。肺栓塞是指嵌塞物质进入肺动脉及其分支,阻断组织血液供应所引起的病理和临床状态。常见的栓子是血栓,其余为少见的新生物细胞、脂肪滴、气泡、静脉输入的药物颗粒甚至导管头端引起的肺血管阻断。肺栓塞的临床表现可从无症状到突然死亡,常见的症状为呼吸困难和胸疼,发生率均达80%以上,慢性肺梗塞还可有咳血症状。对肺栓塞的治疗除吸氧、止痛、纠正休克和心力衰竭以及舒张支气管等对症治疗措施外,特异性方法还包括抗凝、溶栓和手术治疗。肺栓塞可能与年龄、性别、肥胖等有关,但手术与创伤也是病因之一, 肺栓塞并发于外科或外伤者的比例约占43%,本案正是其中之一。
 
肺栓塞是国内外重要的常见病,发病率、病死率很高,漏诊、误诊率又可高达80%,因此在这样的医疗现状下,一般的肺栓塞死亡案件中,医院的过错责任不会太大。但本案中之所以能够定到60%的责任,主要是因为在患者岳某在死亡前几日就已出现咳嗽、咳痰,痰中带血的症状,此时医院就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考虑有肺栓塞前兆的可能,应当及时给予有关检查(如肺CT)以便明确病因,同时,患者死亡当日呼吸困难、咳嗽、咳血情况加重,医方应当及时告知患方,必须立即入CT室检查,以便排除肺栓塞或肺部疾病。岳某的症状为慢性肺栓塞,如果早些诊断并进行相应治疗,也许可以避免死亡的后果,但医院未尽其职,没能对肺栓塞作出早期诊断,从而延误了治疗,造成了患者岳某的死亡。医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当时并没有进行尸检,但由于病历中记载的死亡原因即为肺栓塞,所以尸体检验对该案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但除了本文所述情形外,实践中还有一种比较棘手的情况,就是病历中记载的死亡原因为患者自身病情发展所致,实际则可能为肺栓塞死亡,而患者家属又未及时提起尸体检验,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权,医法汇将在后续的文章中分享给大家。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