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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未听医嘱,患者坠亡,谁的责任?
作者:张勇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4日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因酒精性肝病及慢性胃炎入住甲中医院处住院治疗。患者住院病程记录记载,住院第2天主治医师提醒 “患者长期喝酒,现已停止,注意防范因酒精戒断症状出现意外,要求患者家属留院看护,防止意外发生”。次日凌晨患者出现烦躁、胡言乱语、难以入眠的情况,多次自行离开床位并要求离开病房。护士及医师多次劝其输液治疗,但李某不配合。医师拨打李某家属电话,要求到医院加强陪护,但家属未到医院。后医护人员发现患者不在病房,经查找在5楼步梯窗户口发现患者躺在医院宿舍巷子内,后患者抢救无效死亡,主治医师补充诊断为酒精性谵妄。经公安法医尸检,推断患者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甲中医院存在窗户没有安装窗柱或防护栏、没有安全防范警示、没有尽到监管患者的责任、没有尽到及时告知患者家属注意保护患者的责任等过错,起诉要求甲中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医务人员曾在案发前一天要求李某的家属留院看护,以防意外发生。事发当天李某多次出现烦躁、胡言乱语、难以入眠的情况,并要求离开病房,被告的医务人员没有采取相关应急防患措施,仅拨打李某家属电话,要求其家属到医院加强陪护。而且被告的医务人员明知患者李某出现上述症状,但在家属未前往医院陪护之前,没有完全尽到注意、看管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受害人李某坠楼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判决甲中医院赔偿原告12万余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承担30%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但患者李某的死亡结果主要是由被上诉人和患者李某自身过错造成的,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当,予以纠正。改判甲中医院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律简析 
        患者在住院期间受到损害或意外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新闻媒体报道“早产儿”“输错液”“错换人生28年”等事件,更是使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
一、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从法律竞合的角度讲,当事人起诉的案由可以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亦可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亦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医方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不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因此实践中患方大多选择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民法典》实施后,这一现象将会得到改变,《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医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患者李某因病到甲中医院处住院治疗,其与甲中医院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据患者住院病历记载,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医方已经意识到需要防范患者李某因酒精戒断症状出现意外,在其没有家人陪护人员的情况下,医方对患者李某负有监护看管并及时通知其家属立即到医院的义务,以防止意外发生,直至家属赶到该院对患者进行监护。该义务属于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附随义务,即“对在其医院就诊的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经审理认定医方未履行到其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患者李某离开病房坠楼死亡,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李某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侵权,并据此判决医方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予以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亦规定: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律虽然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患者家属明知患者李某的病情却没有按医师提醒安排人员陪护,在患者李某出现危险症状、接到医务人员要求家属陪护的通知后没有及时赶到医院陪护,对患者李某坠楼死亡的发生,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在患者的死亡结果主要是由患方自身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免除了医方的精神损害赔偿。 
        2020年9月17日是第二届世界患者安全日,国家卫生健康委9月7日发布《关于组织做好第二届世界患者安全日有关活动的通知》,确定今年世界患者安全日活动主题为“卫生工作者安全:实现患者安全的首要任务”。《通知》指出,保障患者安全、减少可避免的伤害是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要将保障安全作为医疗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预防为主、系统优化、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大力推进患者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患者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要提高社会各界对卫生工作者安全、患者安全的重视程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尊医重卫、医患互信的良好社会氛围。作为医疗机构一定要严格恪守医疗核心制度,重视患者安全,不要使其流于形式,因疏于安全保障,造成患者损害,将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