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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后,急诊科拒收患者,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作者:张勇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5日
案情简介
        受害人王某骑自行车横过马路被驾驶小客车的林某撞倒致伤。甲医院(骨科医院)急救站收到“120”卫生调度中心“出车命令单”后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后,将王某搬运至救护车,给予吸氧、保暖及监测生命体征,建立静脉通道,进行20%甘露醇注射液静点,向随行人员交待病情、征求意见,决定将王某转诊至乙医院。 
        甲医院将患者王某送至乙医院急诊科后,因乙医院外科急诊室正在抢救病人,要求其转送其它医院。甲医院与随行人员沟通后将患者王某转送丙医院。丙医院对患者王某进行了头部、胸部、腹部CT检查,用平车推入病房,并给下达病危通知。五分钟后患者王某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双侧瞳孔散大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死者王某系交通事故造成的胸腹部脏器损伤出血,造成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患者王某死亡后,医患双方封存了住院病历,但病历中未见病危通知书。司机林某与王某家属达成调解,一次性进行了赔偿46万余元,并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患方认为,三家医院均存在过错,起诉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4万余元。
法院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庭明释,患方及丙医院均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证人陈述,患者王某在普通病房里且已经昏迷,当时只有两个大夫一个护士,对患者王某进行了输液及心肺复苏等救治措施,没有进行抢救措施,病房里没有抢救的器材,只有一个氧气袋。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在刑事案件中已认定王某的死亡为交通事故所致,且患方及丙医院均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故对患方主张王某的死亡原因为医院的二次伤害造成理据不足。甲医院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并进行必要救治,在履行出警及救治过程并无过错。乙医院以外科急诊室正在抢救病人为由,要求将患者转送其它医院。患者王某作为急救病人,乙医院应当对其采取措施进行诊治,不应拒绝急救处置。故其拒绝对患者进行救治的行为,应认定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丙医院未提供病危通知书,且在封存的病历中亦没有将病危通知书封存,结合证人陈述,应认定丙医院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判决乙医院、丙医院各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患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近期“医院门口出车祸医生未救治”事件登上热搜,对于网络上评价医生对错的观点,医法汇认为急诊科医疗急救与院前急救存在的问题应引起更多的重视。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本案中,甲医院及时到达现场并按照相关规定向随行人员交待病情、征求意见,将患者送至更有利于救治的乙医院,不存在过错。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规定,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急诊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分诊程序及分诊原则,按病人的疾病危险程度进行分诊,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应当立即实施抢救。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本案中法院以乙医院违反相关规定,未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且以外科急诊室正在抢救病人为由拒收患者,认定其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病历是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书写病历。急诊科同样应当按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确保每一位急诊患者都有急诊病历,要记录诊疗的全过程和患者去向。且其抢救室内应当备有急救药品、器械及心肺复苏、监护等抢救设备,并应当具有必要时施行紧急外科处置的功能。本案中,丙医院未按规定书写及保存病危通知书,在封存和庭审中均未提供。同时,法院查明丙医院并未将患者送入抢救室,而是推入病房,且该病房内没有急救器械,不利于患者的救治,据此法院认定其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关于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中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乙医院和丙医院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法院推定过错。司机林某已经与患者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46万余元。患者家属又以同一死亡事实向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同一事件患者亲属双份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仅支持了患方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诉求。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