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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内附干货】深度解析医院人事争议法
作者:张勇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9日




编者按:2018年1月8日,受枣庄市广播电台的邀请,医法汇团队参加了《市民热线·法治版》节目,通过直播的方式帮助市民解答其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本期节目中山东省律师协会医疗侵权委员会委员张勇律师以医院与医生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为引,深度分析了劳动关系案件的相关问题。以下是小编根据节目直播内容整理出的干货。

〈对话〉

主持人:这里是正在直播的《市民热线·法治版》节目。 首先有请今天的节目嘉宾: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勇、纪军玲。张律师,你好;纪律师,你好;邵律师,你好。

律师:主持人好,大家好。

听众朋友,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现在就可以拨通两部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新浪微博网友、腾讯微信网友可以加关注《枣庄市民热线》留言。

根据国家卫计委等部门的规定,为了提高医生执业水平,医院需对招聘来的人员委派到培训基地接受规范化的培训,医院为避免送出培训的医生培训后另谋高就,往往会在培训前与医生签订服务期协议。现实中有很多医生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提出辞职,那么此时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如何认定、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在今天的节目中,我们一起来关注。

【先来了解一起相关案件】

陶医生,某医院事业编制人员,与医院签订了《技术工作人员外出进修协议》,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为十年。服务期未满,陶医生递交辞职报告,院方要求按照约定退还为其提供的外出进修的所有费用,同时向院方支付违约金8万元。陶医生向仲裁委提出仲裁。

【这起案件是如何认定的】

这起案件经过仲裁庭审理后,裁决陶医生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某医院违约金8万元。陶医生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认定,对事业单位人员未达最低服务期限的违约责任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均没有明确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故双方在进修协议中有关违约方给付8万元违约金金额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因培训费为1万元,服务期为10年,陶医生培训后已服务3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应向医院支付违约金7000元。

【一起来看相关法律问题】

1、目前审判实践中处理医院与医生的人事纠纷问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首先要确定医生与医院建立的是不是劳动关系,公立医院编制外的医生、个体诊所与所雇佣的医生之间所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其与医院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发生人事争议首先应当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2、编制内医生的劳动权益受什么法律调整?

编制内医生与医院的纠纷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应当优先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至卫计委直属的特大型三级甲等医院,下至乡村卫生所,只要其所属医生纳入国家事业编制,则医生与医院建立的就是人事关系,优先适用前述人事法律法规,其中没有规定到的事项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医院的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争议是指公立医院编制外的医生、个体诊所与所雇佣的医生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事项: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事争议是指医院与在编医生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4、事业编制人员与医院的进修协议中的违约金问题由哪些法律调整?

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在国务院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第6条的说法为“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也就是仅规定了编制人员对医院的补偿问题,并未提及事业编制人员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而且必须要明确的是补偿与违约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因此,事业编制人员与医院的进修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应当受《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调整,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医院支付的培训费用,所以本案中医院与陶医生约定8万元的违约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5、《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仅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拿我们讲的这个案子为例,医院为陶医生支付了1万元的培训费用,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为10年,那么分摊下来每一年是1000元,陶医生已经在医院工作了3年,还剩余7年的服务期未履行,所以最终法院判决陶医生仅需支付医院违约金7000元。

第二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是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6、医生递交辞呈后,双方的劳动合同什么时候解除?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1)医院存在过错(例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或者在编医生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的,医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医生递交辞呈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即解除。

(2)医生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医生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在编医生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医院协商一致的,医生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医院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另外需提醒的是,双方的合同依法解除后,医院应当在15日内为医生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互相配合才能有效避免矛盾的产生,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7、解除合同时,什么情况下医院需向医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医生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医院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其余的情形下医院与医生解除合同均需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在编医生而言,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医院应当根据在编医生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医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医生同意解除的;

(2)医生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医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医生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医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8、医生与医院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或者人事争议后,医生应如何运用法律维权?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无论是编制内的医生还是编制外的医生,均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仲裁院)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依法维权。

9、哪些劳动人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条,该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处理均适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10、医生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证据?

(1)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按照被申请人数量提交仲裁委。

(2)身份证明。医生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及医院的营业执照。

(3)能够证明与医院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在编医生为聘用合同)、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能出庭作证的证人。

11、劳动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医生应当在权益受到侵犯后1年内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开庭4日前,仲裁委员会应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12、医院与医生该如何防范人事纠纷法律问题的发生?

对医生而言,在与医院签订服务年限约定后,一定要自觉按约履行,以免带来不必要的诉争;对医院而言,在与医生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时,约定的内容一定要合法,不能以对方违约,就要求对方支付过高违约金从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医生违约,违约方也只是承担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违约责任。不管是医生还是医院,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遇诉讼也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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