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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体外震波碎石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作者:张勇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28日
【案情简介】
 
患者王四因‘腰痛1月余,加重1天’于2015713日至医院就诊,行B超检查示左输尿管结石,先后给予两次体外震波碎石治疗,为求进一步治疗于201588日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行CTIVP检查明确左输尿管狭窄诊断,在静脉麻醉下行左输尿管镜检查术,见输尿管狭窄明显。后于省立医院行左肾穿刺造瘘术、左输尿管狭窄段切除+膀胱再植术,目前结合手术记录检见证实左输尿管狭窄明显,现仍需左侧输尿管双‘J’管植入扩张治疗。
 
【原告认为】
 
 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认为被告的医务人员无相关医疗资质,应负完全责任。
 
【被告认为】
 
原告病史和B超结果初步诊断‘左肾输尿管中断结石’是正确的,其院及主治医师均具有医疗资质,不存在医疗过错。
 
【鉴定情况】
 
司法鉴定所受原审法院委托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对王四的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及参与度:1、诊断问题:王四于2013213日,因腰痛1月余,加重1天,就诊于医院,B超示:左输尿管结石。初步诊断为‘左侧输尿管狭窄、左肾积水、肾周积液(左)’。因此,医院诊断为‘左肾输尿管中段结石’与病情不符,存在诊断上的过错。2、治疗问题:医院初步诊断为‘左肾输尿管中段结石’,分别两次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由于左肾输尿管中段不存在结石,因此对左肾输尿管中段结石’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的治疗欠妥,且两次体外冲击波碎石间隔时间较短等,存在治疗上的过错。3、其他过失:检查不到位,如没有进行尿常规检查;未检查肝肾功能;未测定出凝血时间、血小板计数;未进行尿路平片KUB+静脉尿路造影IVP检查等;术前告知不全,进行了2次体外冲击波碎石术,但只告知1次;门诊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综上所述分析如下:输尿管梗阻是输尿管病变,如输尿管结石、肿瘤、狭窄、外伤等引起输尿管管腔发生梗阻……输尿管中上段梗阻最常见的原因是肾于输尿管连接处先天性病变,如狭窄、异位血管和纤维束等,可以引起肾积水;后天性疾病多见于结石、结核等。由于医院在未明确诊断‘左肾输尿管中段结石’的情况下进行2次体外冲击波碎石,因输尿管狭窄,对其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一是延误了狭窄的治疗,二是加重了狭窄处的损伤,导致左侧输尿管中上段梗阻,左肾、输尿管上段积水。但左侧输尿管中上段梗阻、左肾及输尿管上段积水主要是左侧输尿管中段狭窄所引起,医方诊疗过错是引起左侧输尿管中上段梗阻、左肾及输尿管上段积水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参与度拟为16%--44%
 
【法院认定】
 
被告医院对原告王四的诊疗过程中在未明确诊断‘左侧输尿管狭窄、左肾积水、肾周积液(左)’的情况下进行2次体外冲击波碎石,因输尿管狭窄,对其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以致延误了狭窄的治疗,加重了狭窄处的损伤,导致左侧输尿管中上段梗阻,左肾、输尿管上段积水。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16%--44%过错参与度,判决被告医院按30%的比例对原告王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有三个要件: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本案例的焦点就是在于院方是否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否与院方的诊断行为存在因果联系。
 
原告与被告自然是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本案中原告认为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认为被告的医务人员无相关医疗资质,应负完全责任。被告认为原告病史和B超结果初步诊断‘左肾输尿管中断结石’是正确的,其院及主治医师均具有医疗资质,不存在医疗过错。此时,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就发挥了重要作用。
 
医疗纠纷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法官需要依据专业的鉴定结果进行审理确定医院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过错比例。本案中,原审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所,并最终结合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了判决。在实际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也建议当事人尽早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最好在起诉时同时递交,不仅可以加强司法鉴定结果的采信力,而且可以减少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