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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救人压断老太12根肋骨反遭诉讼,施救者获法院力挺
作者:张勇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5日


案情简介
        据人民日报报道,2017年9月7日,辽宁沈阳一家药店的店主孙向波在为一名昏倒在自家店内的女子戚老太(化名)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当年10月末,孙向波接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那名女子将孙向波告上法院,表示需要由孙向波赔偿自己的住院费用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诉讼中,当地法院先后委托多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鉴定机构均认为超出鉴定能力,不予鉴定,直到2018年11月,法院选取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据库中的医疗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召开听证会,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专家得出结论认为,原告戚老太服用硝酸甘油药品与心脏骤停无必然因果联系,被告孙向波在给原告戚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在事发两年多后,孙向波于2019年12月31日拿到了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戚老太的诉讼请求。 
        孙向波表示,等到这一纸判决,内心还是很欣慰的。该事件再次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

法律简析 
        关于的法院判决是否合理,笔者认为,“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患者突然倒地生命垂危的紧急情况下,控制病情,挽救生命是第一要务,患者的生命权与健康权相比,抢救生命当然要放到首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据报道,事发时患者系突然倒地并且没有了呼吸心跳,生命垂危,情况紧急,此时孙医生按照心肺复苏的操作规范对其进行抢救,而肋骨骨折属于心肺复苏过程中常伴有的损害,孙医生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孙医生抢救时是否需要相应资质,也是一些网友在参与讨论时提出的疑问。对于该问题,卫健委发布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的“危急重患者抢救制度”已经做出了相应规定。危急重患者抢救制度是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危急重患者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要求临床科室危急重患者的抢救,由现场级别和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危急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因此,孙医生的资质问题不是本案的考量范围。 
        最后,本案诉讼中还有个环节值得关注,即专家咨询论证。本案法院先后委托多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均予退鉴,这也是本案诉讼长达两年之久的原因之一。最终法院就专业问题对医疗专家进行咨询,并最终听取了专家论证意见,认定戚老太服用硝酸甘油药品与心脏骤停无必然因果联系,被告孙向波在给原告戚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2019年12月26日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为专家论证意见的证据效力制定了法律依据,尤其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专家论证意见的作用愈发重要,该条规定的出台,使得专家意见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阻力有所减小。 
        该起医疗纠纷也许使一些医务人员产生了“想救而不敢救”的心理,但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医疗法律体制下,作为医务人员,不应存在“想救而不敢救”的问题,《执业医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在患者出现生命垂危的情形下,医务人员应责无旁贷的参与紧急救治,本案判决对医务群体及社会有着重要的宣示意义,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无论医方还是患方,均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滥用诉权。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