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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湖南郴州 “假奶粉”事件调查结果公布,十倍赔偿可行么?
作者:张勇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1日
5月13日,湖南郴州大头娃娃 “假奶粉”事件持续发酵,多名患者家长发现自己孩子身体出现湿疹,体重严重下降,头骨畸形酷似“大头娃娃”,还有不停拍头等异常情况。湖南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做出回应,将事件定性为虚假宣传,对涉事企业下达处罚决定书;涉事医生停职一年。
(图片来源:“头条新闻”微博)
        5月18日,经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廖某军夫妇经营的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涉嫌虚假宣传,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两相关责任人被免职。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针对湖南郴州大头娃娃“假奶粉”事件媒体公布的调查结果,医法汇从专业角度解析此事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湖南唯可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据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显示,湖南唯可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否则将会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法》除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外,还特别要求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
        本事件中的倍氨敏固体饮料,从产品命名、形象包装到广告宣传,如果经查实达到了足以使家长误认为这是奶粉,且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的程度,则属于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对其进行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可对其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郴州患儿家长在母婴店购买的倍氨敏“奶粉”。 图片来源:湖南经视。
二、涉案母婴店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规定,如果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造成残疾、死亡等严重情形的,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 
        另外,如果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经营销售的情形,受害家庭还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母婴店对倍氨敏作虚假宣传,也应当依照《广告法》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医生将固体饮料作为特医配方奶粉推荐给患儿食用,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医生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来讲,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同时亦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