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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离婚纠纷的管辖问题
作者:李杰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2日


本文是针对本人办理离婚诉讼和追诉抚养权案件遇到的部分法律问题,现在拿出来跟大家交流。
一、案件背景
本案中,原被告是通过协议离婚的,原告(女方)是郑州人,被告(男方)是北京人。离婚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两条,第一是被告补偿原告50万元,逾期还有违约金,第二是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
因为原被告在郑州没有共同的居住地,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补偿金和孩子抚养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需要到被告居住地(北京)进行立案。
但是,作为律师,为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需要把案件立在郑州法院。更主要的是如果这次立案诉讼,需要面临两个法律关系,第一是女方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补偿金,第二是孩子(3岁)作为原告,孩子母亲也就是本案女方作为代理人起诉被告支付抚养费,等于说是的两个案件。因为是两个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和郑州地区法院以及法官的办案情况,两个案件分到同一个法官的手里进行审判,概率很小,当然有这个可能性。为了保证原告的诉权,需要把案件立到郑州并且分到同一个法官手里。这就面临了以下两个基本的法律问题和一点建议。
二、法律问题
1、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规定?
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从协议目的、内容、时间来看,很明显是一种有关人身属性的协议,因此离婚财产协议同样也具人身特点。据此,离婚财产协议纠纷不应由《合同法》调整。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排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适用是基于这类协议与人身密切相关,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或单独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之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且仅涉及财产处理问题,与身份关系无关。所以,理应适用《合同法》。
本案中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后续的财产履行问题上产生了争议,如果适用合同法调整,那么管辖法院就可以是财产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这就是第一次没立上案的原因。
2、关于请求给付抚养费管辖法院的确定。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管辖法院明确规定,仅仅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条 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从管辖权的一般原则确定,追索孩子抚养费需要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从保护弱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法律似乎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写于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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