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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以支付折价款方式取得被监护人房产份额的,法院为何不予支持?
作者:房宝房产律师团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12日
以支付折价款方式取得被监护人房产份额的,法院为何不予支持?
---董某1、董某2与董某3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评析(专题系列3
 
供稿│房宝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房宝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8-017
 
【关键词】
遗产继承  按份共有  折价款  评估  共有物  分割  份额
 
【要点提示】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事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法院考虑以折价款分割从: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实际居住使用;按份共有人有无就系争房屋的分割作出过约定等因素。这里尤为需要指出的是,对被监护人以支付折价款方式取得被监护人名下份额,法院会从被监护人因主体身份问题而彻底丧失了提出抗辩的机会和权力,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等方面考虑。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某1、董某2(被上诉人)
被告:董某3(上诉人)
 
【案情简介】
董某2、董某1、董某3系姐妹关系。董某2为三级智力残疾,董某1系董某2的监护人。
系争房屋原权利人为董某1及董某(董某1、董某2、董某3父亲),两人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董某于2013918日死亡。20152月,董某3以董某1、董某2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董某名下遗产予以继承。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董某在系争房屋中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董某1、董某2、董某3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2015810日,系争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董某1、董某2、董某3三人按份共有,其中董某1拥有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董某2拥有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董某3拥有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系争房屋原由董某居住使用。董某死亡后由董某1公、婆居住使用至今。
审理中,因双方对于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依据董某1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212万元。董某1、董某2、董某3对该评估结果均无异议。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均无果。
董某1、董某2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系争房屋归董某1所有,董某1支付董某3折价款人民币(下同)353,333.33元,支付董某2折价款353,333.33元。
 
【法院判决】
一审1、董某1支付董某3房屋折价款353,333.33元;2、在董某1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义务后,董某3对系争房屋所享有的六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董某1所有,系争房产产权变更为由董某1、董某2两人按份共有,其中董某1享有六分之五产权份额、董某2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3、董某3在董某1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董某1、董某2按照上述第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内容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4、驳回董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一、法院为何支持以折价款的方式给付董某3的房产份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事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系争房屋为董某1、董某2、董某3三人按份共有且未就分割事宜进行约定,故作为按份共有人之一的董某1有权随时要求分割系争房屋。鉴于董某1享有系争房屋的大部分产权份额,且系争房屋由其家人实际居住使用,而董某3与董某1、董某2并未就系争房屋的分割作出过约定,故董某1根据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状况及实际居住情况,现董某1主张以支付董某3相应折价款的方式分割系争房屋,其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应予以支持。
二、法院为何不予支持以折价款的方式分割董某2的房产份额?
对于董某1同时主张以支付折价款方式获取董某2名下份额的诉请,首先,从诉讼程序方面来看,董某1、董某2同为原告身份,董某1将该主张作为诉讼请求提出,而董某2因主体身份问题而彻底丧失了提出抗辩的机会和权力,故董某1的该项主张在法律程序方面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其次,从实体方面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董某1作为董某2的监护人,应审慎处理董某2名下的财产,切实维护董某2的合法权益。目前在未有证据证明存在为维护董某2的切实利益而必需处分董某2房屋份额的重大事由的情况下,董某1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对于董某1要求以支付折价款方式获取董某2名下系争房屋份额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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