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法院 |
被告人身份 |
贪污数额 |
到案情况 |
判处结果 |
在修路、修井项目上多打条子以此来骗取退耕还林款 |
兴县人民法院 (2018)晋1123刑初42号 |
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 |
85180元 |
抓捕 退赃 |
1年,缓刑1年零6个月,罚金10万,贪污款没收 |
危房改造项目中虚构指标骗取拨款 |
柳林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9刑初3号 |
村委主任 |
12050元 |
自首、积极退款 退赃 |
免于刑事处罚 |
在经济林提质增效扶贫项目中,套取扶贫款。在一村一品项目中,在未施工的情况下伪造施工合同骗取项目资金 |
中阳县人民法院 (2018)晋1129刑初3号 |
村委主任 |
74955元 |
抓捕归案 退赃 |
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十万元。 |
在“农家书屋”项目中伪造施工合同,骗取资金;在“一事一议”中,虚列开支套取资金;在“方便农民六件实事”中虚报冒领上级拨款 |
文水县人民法院 (2017)晋1121刑初149号 |
村委主任 |
143200元 |
抓捕归案,曾经有过故意犯罪案底 退赃 |
判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 |
利用协助某乡上报退耕还林土地亩数、丈量土地面积及经手退耕还林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以村民名义虚报退耕还林面积来骗取补偿款; |
· 岚县人民法院 (2017)晋1127刑初92号 |
支部委员兼小组组长 |
46914元 |
抓捕归案 退赃 |
判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十万 |
在危房改造项目中,村委主任联合一些人采取签订虚假置换协议,实际双方事实上或者不符合扶贫对象,或者没有实际调换,价格也是虚假的,以此来形成危房改造的假象,故而来骗取拨款。 |
·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晋11刑终482号 |
甲是支部书记 乙是村委主任 若干村民 |
甲、乙贪污数额共为44000元; 丙、丁、戊贪污数额各是11000元 |
退赃 |
判处甲七个月,罚金十万; 判乙七个月,罚金十万; 丙判处六个月,罚金十万元; 丁和戊各为一个月拘役,罚金各为十万。 |
在危房改造项目中,虚列8户不符合条件且实际未改造的户数来骗取项目资金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2015)文刑初字第153-2号 |
村干部 |
38000元 |
抓捕归案,系从犯,退赃 |
判七个月,罚金十万 |
在“一事一议”项目中,加大工程费用,非法侵占 |
柳林县人民法院 (2016)晋1125刑初字139号 |
村委主任 |
68939元 |
抓捕归案,坦白,退赃 |
判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十万元 |
在协助该镇政府实施”吕梁市农业委员会2013年8+2农业产业”项目过程中,虚报部分支出占为己有 |
中阳县人民法院 · (2016)晋1129刑初93号 |
村委主任 |
31681.34元 |
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 |
免于刑事处罚,罚金十万元 |
在“一事一议”项目中,虚列工程开支,占为己有 |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 (2016)晋1125刑初156号 |
支部书记 |
97879元 |
主动退赃,坦白 |
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十万 |
在2002-2015年,甲、乙、丙三人合伙虚报退耕还林亩数并私刻他人名章,从而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 |
临县人民法院 (2016)晋1124刑初226号 |
甲系支部书记 乙系村委主任 丙系村会计 |
甲贪污14.9422元23270斤白面; 乙贪污10.9271万元和17835斤白面; 丙贪污2.7399万元和2655斤白面 以上共计为3192896元 |
主动退赃, 抓捕归案 |
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
临县北煤炭铁路专用线项目,需征用临县城庄镇郑家湾村部分土地,村干部虚报了1.044亩,套取征地补偿款82709.2元 |
· 临县人民法院 (2016)晋1124刑初251号 |
村干部 |
82709.2元 |
退赃 |
判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 |
在退耕还林项目中,虚报亩数,骗取资金7891.57元; 在新农村建设中,伪造铺路工资表,套取项目资金5万元,后使用中将26400元用于村集体开支,23600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 |
· 中阳县人民法院 (2016)晋1129刑初47号 |
村支书兼村委主任 |
31491.57元 |
退赃 |
判贪污罪,判处六个月,缓刑一年 |
三项整治项目中,伪造工程量,骗取项目资金 |
中阳县人民法院 (2016)晋1129刑初58号 |
村支书兼村委主任 |
36414元 |
自首,退赃 |
判贪污罪,判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十万 |
峪村村民委员会与陆航学院汾阳机场营建指挥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营建指挥部占用赤峪村二亩土地,付给赤峪村村民委员会三万元土地补偿款,占为己有 |
文水县人民法院 (2016)晋1121刑初第93号 |
村委主任 |
30000元 |
退赃 |
贪污罪,拘役4个月,罚金10万 |
在危房改造项目中,上级拨款20万,给了工队5万,给了危房户9万多,剩下的5万元据为己有 |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2015)文刑初字第73号 |
村委主任 |
50400元 |
自首,退赃 |
贪污罪,判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万 |
甲在任文水县下曲镇农业办主任期间,发现下曲镇实际申报的粮食直补亩数比县政府给下曲镇的亩数指标少,便指使甲、乙在下曲村虚报亩数,并约好虚报的直补款回来后共同占有。 |
· 文水县人民法院 (2015)文刑初字第107号 |
甲系下曲镇农业办主任 乙系村委主任 |
甲累计贪污73305.8元; 乙累计贪污47538元, 丙累计贪污21230.8元 |
甲系主犯,乙丙系从犯,均退赃 |
犯贪污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40000; 判处乙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万元; 判丙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0万元 |
在村民名下虚列种植亩数,虚报植补款 |
· 兴县人民法院 (2016)晋1123刑初56号 |
支部书记 |
2007年度5371元,2008年度22480元,2009至2011年度70338.83元,共计98189.83元。 除部分款项用于村集体开支外,将51999.72元占为己有。贪污数额应认定为98189.83元,被告人将部分赃款用于村集体开支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 |
被告人将部分赃款用于村集体开支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但可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底某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普九债务中,村委主任、支部书记及会计合伙虚列开支骗取拨款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甲系村委主任; 乙系支部书记; 丙系村会计 |
甲乙丙虚构债务73500元; 甲乙丙丁虚构债务50600元 |
共同犯罪,甲系主犯,余为从犯,乙丙丁系自首,积极退赃 |
贪污罪,甲一年九个月,罚金十万元; 乙、丙各一年,罚金各十万元; 丁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2011年,时任中阳县暖泉镇2011年,在整村推进”扶贫项目中,将水务局2009年在该村修建的旱井谎报为”整村推进”项目工程,骗取工程款110000元,因公开支11700元,余款98300元占为已有。 |
中阳县人民法院 (2015)中刑初字第107号 |
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 |
骗取110000元,除支付保险款11700元外,另垫付暖泉镇政府欠村民三项整治款48343元,同时还缴纳税款7012.5元,实际贪污数额为42944.5元; 263400元,案发时尚未领取; 180000元,案发时尚未领取 |
积极退赃 |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吕梁百金堡科技化工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文水县北张乡苏家堡村委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由管委会征用苏家堡村542.06亩土地,每亩土地征用补偿款2万元。总额为10841200元的补偿款汇入苏家堡村委账上。从2007年7月开始,村委利用该款硬化该村道路,12月,被告人吕某在与承包方结算工程款时,指使本村出纳苏某甲虚报出124500元,其中80465元被被告人吕某和该村支部书记胡某用于处理村委不合理开支,余款44035元被吕某据为己有。 |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2015)文刑初字第88号 |
村委主任 |
44035元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赃款4403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将过水路面涵洞工程以每方230元的价格发包给高某甲、许某及刘某甲。水利局向刘家坪村委拨款98000元。书记以每方390元的价格报销工程款96602.5元,并安排许某写下领条。后被告人任某以许某的名义缴纳工程税款6158.43元,并实际支付高某甲、许某、刘某甲三人工程款分别为23920元、13685元、19550元,将剩余33289.07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家庭开支。 |
· 中阳县人民法院 (2015)中刑初字第88号 |
支部书记 |
33289.07元工程款 |
一贯表现良好,庭审中认罪悔罪,又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 |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北明阳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会计任某以本村陈华龙、陈华宾名义上报玉米丰产方秸秆还田项目,2013年2月19日、2月26日政府分两次拨付给陈华宾、陈华龙玉米丰产方秸秆还田补助款6万元,李某将其中的42040元据为己有。 |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2015)文刑初字第131号 |
村委主任 |
42040元 |
退赃 |
判处贪污十个月罚金3千元 |
2008年岚县“普九债务”以其个人名义虚报债务47000元, 将太铁占地补偿款6000元占为己有 |
· 岚县人民法院 (2014)岚刑重字第87号 |
村委主任 |
53000 |
自首 |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