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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诉权限制
作者:黄险峰 律师  时间:2009年03月26日
离婚诉权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关于这一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本条规定的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第二,本条规定中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第三,本条规定只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四,本条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第五,执行本条规定应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没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离婚的,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对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经其同意后自可准予离婚。
  第六,法律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对非军人的婚姻权利的保护。当现役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且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时,其配偶要求离婚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不必征得军人的同意。
  现役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视为军人有重大过错:(1)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2)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现役军人有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的。
  2、在特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上述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它们对男女诉权所设定的限制仅是一种暂时性限制,期间届满之后其离婚诉权自然恢复。
  第二,上述规定旨在保护女方及胎、婴儿的身心健康。当女方认为离婚对其本人及胎、婴儿更为有益时,作为原告诉请离婚当然不受限制;在此期间若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且对其他问题均有适当安排自应允许办理行政登记。
  第三,人民法院享有例外受理的决定权。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指:一是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理由,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二是女方怀孕系因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也不否认,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此外还应注意:(1)女方分娩后1年内,婴儿死亡的,原则上仍应适用上述规定。(2)女方流产的,也应受到保护,可视女方健康状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3)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