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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于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 案例分析
作者:刘朋孝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4日
一【案情简介】:
2014315日晚20时许,被害人吕甲在门卫值班时突发急病,同值班的他人电话通知李某某,正巧吕乙在李某某处,遂一同前来农电站。李某某见吕甲病情严重,就电话叫来经常以非营运车辆从事运营且收取费用的邢某某前来,李某某、吕甲、吕乙同车赶往长春。当邢某某驾车行驶至106省道由北向南至49公里处时,与于某某驾驶的即将下道拐弯的重型半牵引挂车(车头牌照为吉A—XXXX,车尾为吉A-PPPP)的尾部相刮,邢某某负轻伤,住院治疗后康复。李某某、吕甲、吕乙当场死亡。于某某驾驶的重型半牵引挂车实际车主系王某为黑龙江省人士,车辆靠挂于某运输公司。该重型半牵引挂车车头及车身均有交强险,车头有商险,保险公司为同一公司。本次事故前不久,刚刚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事宜尚未处理完毕。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某驾驶的车辆负主要责任,邢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吕甲、吕乙无责任。
二、本案被害人自然状况:
被害人李某某系非农户口,生前任农安县某农电站站长。母亲为退休教师,有一子成人,妻子44岁,无地无职业。
被害人吕甲系农村户口,死亡时64岁。吕甲为该农电站王某的岳父,王某职务为该站门卫工作人员,但长期不上班,故由吕甲代替王某从事门卫工作已有5年,其开工资名称均为吕甲之名,并且吕甲的值班行为已经得到市农电局的登记认可。吕甲现有五个子女均成人,一老母87岁,无承包地。
被害人吕乙为农村户口,死亡时56岁,系吕甲之侄子。妻子刘氏有承包地,现年55岁。父母年迈,均无地,膝下有儿女二人均已成年。吕乙有一同胞妹妹自幼精神失常,有《残疾证》证明且常年由吕乙抚养,但监护人是吕乙的姐姐。
三、案件分析:
问题一、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是谁?
问题二、本案的邢某某即是受害人也是侵权人,邢某某已经在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参加了诉讼,那么,李某某、吕甲、吕乙的其他原告人能否将邢某某追诉为本案的被告?
问题三、挂靠的某运输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问题四、肇事的是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车头与车身的交强险及商险是否共同赔付?
问题五、上一次交通肇事的交强险和商险没有赔付完毕是否影响本次的保险赔付?
问题六、李某某、吕甲、吕乙应该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赔付?
问题七、李某某、吕甲之死是否属于工亡?
问题八、李某某的妻子是否属于被扶养人?
问题九、吕甲的老母亲是否属于被扶养人?
问题十、吕乙的妻子、父母以及自己从小抚养的精神病妹妹是否属于被扶养人?
问题十一、于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即重型半挂牵引车已被交警部门扣押,但交通责任认定书作出后,交警部门通知必须在5内采取保全措施,否则将车辆归还车主。根据《民诉法》规定,诉前保全有效期为30天,在此期限内不起诉保全申请作废。那么该营运车辆车能否保全或扣押?
问题十二、肇事司机、实际车主、车主(挂靠人)、保险公司、邢某某如何承担责任?
四、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一)、在等待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前,为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最大化,本代理人首先提起了民事诉讼。其目的就是将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并扣押,因该车肇事时残值尚值30余万元。在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同法院的相关领导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目的就是取得法院的认可和同情。即如果不将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并扣押,因为实际车主是外地人,该车一定会被实际车主取出后即将消失。而靠挂单位负债累累,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肇事司机家里图穷四壁,更没有可偿付债务的能力。在本代理人的说服下,法院终于将该车查封并给予了扣押。同时,本代理人也向法院提交了将本案的民事诉讼给予中止审理的请求并得到允许。
在此过程中,本代理人对三被害人的家属均取了相关的笔录,告知扣押运营车辆一定会造成人为的扩大损失。三被害人家属对此均承诺:即使造成扩大损失也要求采取扣押措施,若车主在赔偿过程中主张扩大损失问题,三被害人均愿意在赔偿的范围内给予扣除。
(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本代理人将于某某列为本案的第一被告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司法解释》,将实际车主、靠挂车主、保险公司、邢某某均列为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三被害人的所有继承人均列为原告。由于参加诉讼的原告较多,三家均安排的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
(三)、在诉讼请求中,将三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给予了请求。同时,对交强险及商险给予了全部的主张。在对三被害人家属事前声明后,将一些不能作为被扶养人的对象,也计算了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四)李某某、吕甲是否构成工亡问题,告知了被害人另案解决。
五、本案的抗辩过程
(一)、针对本案的被告人于某某的刑事处罚,本代理人充分强调了一个问题:如果被告人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我们建议法院对其应当处于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如果对被害人做到了努力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被害人家属可以放弃对其刑事责任的追诉。正因为此观点,改变了被告人一直强调的“放弃赔偿宁可服刑”的想法。
(二)、靠挂单位、实际车主、肇事司机以及保险公司均提出了吕甲、吕乙属于农村户口,不应以城镇居民的标准给予赔偿。本代理人以李某某为非农户口,且吕甲、吕乙均因同一肇事车辆而死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给予了抗辩。
(三)、保险公司强调本次交通事故是因为邢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到了于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是挂车侵权而不是车头侵权,车头与车尾的交强险和商险不应该共同连带赔偿。本代理人以车头与车尾是连体,并且车尾是受到车头的牵引和控制,因此车头车尾属于共同侵权。根据《侵权法》第八条的规定,共同侵权的主体应该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出现连带赔偿的判决结果一定要上诉。本代理人将长春市中院张德友院长主编的《民事审判问题研究》之127问的解答呈送给了该代理人,该代理人阅后表示了认可。
(四)、对于本代理人将邢某某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主体是否成立的问题,法院的合议庭认为,该人在本案即使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又是被告,事实可以查清但不能在一个判决书中论述清楚,故法院要求本代理人撤销邢某某在本诉中被告的地位。虽然本代理人一直坚持希望将邢某某列入本案被告,并说服法院说明了邢某某本身就是侵权人,并且肩负着赔偿三被害人的侵权义务。如果被害人在本案中放弃了对其追诉,而邢某某又作为原告得到被告人的赔偿时,定会对三被害人的家属造成损失,从而损害了被害人利益。因此,本代理人一直没有放弃对邢某某在本案的追诉,但此观点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六、本案的处理结果
1、由于被告人于某某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从而获得了缓刑的刑事处罚;
2、三被害人均以城镇居民的标准得到了死亡赔偿金;
3、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全部交强险首先赔付了包括邢某某在内的四被害人后,按大车70%的比例,商险也全部赔偿了被害人,保险公司支付的交强险及商险合计52万元;
4、实际车主因车辆被扣押,也积极对被害人给予了赔偿。赔偿被害人后取走了车辆继续进行运营,从而避免了实际车主逃避赔偿的义务;
5、在扣除交强险部分后,应由靠挂单位、实际车主、于某某、保险公司的商险,按70%的责任所承担的赔偿义务,三被害人的赔偿诉求基本上得到了保护。
6、李某某的妻子因年纪原因(44岁)、吕乙的妹妹因其监护人的原因,其被扶养人的资格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7、邢某某列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对邢某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资格,告知原告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另行告诉。目前,对邢某某的民事诉讼已经启动。
8、本案的判决结果,所有当事人均表示比较满意。
七、对于本案李某某、吕甲是否构成工伤事宜的处理
1、对于李某某的工伤认定,本代理人认为,虽然李某某死亡的时间是下班之后,但李某某是农电站的站长,临时处理单位发生的意外紧急事故是领导的职责。因此,对于李某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职务行为,即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从事的工作行为,故其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亡。其家属听从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后和单位协商,其工亡补偿已经得到了解决。
2、对于吕甲是否构成工伤事宜,本代理人倾向以下观点:吕甲虽然在农电站代替其女婿一直工作多年,并且其行为已经得到该单位乃至其主管单位的认可,但其与单位之间并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因并不是代替女婿工作,而是基于其年龄已经超过60岁。如果吕甲年纪低于60岁的情况下,法律应该认定吕甲与该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死亡就应该认定为工亡。但恰恰其年龄的因素,只能证明他与该单位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其人身损害只有在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义务。结合本案,对于吕甲的死亡是两辆机动车司机的过错责任造成的,因此,该单位不应该对其给予赔偿。在此情况下,如果吕甲同单位无法协商,盲目的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不仅仅难以评定,还要徒增诉累。对于本人的上述观点,告知了吕甲的家属只是个人的见解,希望其只可作为参考。目前,吕甲亲属与单位协商未果,本代理人告知了吕甲亲属,如提起工伤认定程序必须在吕甲受到人身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但吕甲家属并未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从本案的诉讼过程看,不仅仅涉及法律关系较多,诉讼过程的陷阱也很多。因此,通过本案得到了这样的感受:委托人不仅仅是诉讼律师,而更是一位诉讼规划师。在委托成就后直至诉讼判决前,能够做好诉讼的整体规划,才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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