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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孙太伟与青岛费特制衣有限公司因赔偿金纠纷裁决书
作者:李艳辉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7日

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青岛费特制衣有限公司违法辞退赔偿金一案,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获得赔偿金100472.1元。图片文字识别: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青城劳人仲案字〔2019]第594号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19**年*月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庄村283号委托代理人:李艳辉,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费特制衣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红埠村法定代表人:夏兆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丙全,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瑞杰,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孙太伟与被申请人青岛费特制衣有限公司因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文尧、李艳辉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刘丙全、孙瑞杰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2008年2月20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月工资4200元。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但被申请人从未安排带薪年休假,亦从未发放防暑降温费2019年1月8日,被申请人在未提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突然将申请人辞退。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但被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起上述请求,请求贵委依法作出裁决。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份的工资4200元(庭审中申请人撤销此项仲裁请求)、2019年1月份的工资1159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4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1186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120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4200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37076元;
        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000;
        8。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仲裁庭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申请人自称于2008年2月20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月均工资4200元,2019年1月7日请假,2019年1月8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无故辞退。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2月20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月均工资以工资表为准,2019年1月7日请假,擅自离职,被申请人并未批准,劳动关系一直未解除,工资、社保一直正常发放和纳请人可以随时回去上班。
        申请人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职工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自2008年2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自2008年开始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称真实性不认可。
        证据二、考勤表打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存在加班的事实被申请人应支付加班费。
        被申请人称真实性不认可证据三、社保参保证明一份,证明申请人自2008年2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自2008年开始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称认可证据四、工资卡银行流水一份,证明申请人被辞退前一年平均工资月4200元,被申请人称真实性认可,平均工资数不认可
        证据五、解除劳动关系解聘证明原件一份,证明2019年1月8日,被申请人在未提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突然将申请人违法辞退。被申请人称不认可,公司没有出具过,公章是真的,申请人私自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盖章,属于非法证据不应采信,申请人应当证明出具证明的经办人是谁出具的,1月7日请假,自动离职,落款2019年1月8日,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辩称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双方劳动合同原件一份,证明申请人基本工资3050元,双方有约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其岗位经行调整。
        申请人称签字认可,证明事项不认可证据二、2017-2019年的考勤表打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出勤以及加班情况,加班费已经计算在工资数额内,2019年1月7日申请人自动离职。
        申请人称真实性不认可,被申请人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表,因每月被申请人都将考勤记录打印出来,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因此该证据和真实性均不认可证据三、工资明细原件一份,证明申请人通过银行足额支付工资其中包含加班费,公司一直给申请人发放工资,并没有辞退。申请人称真实性、证明事项均不认可,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且该证据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二矛盾,被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原始工资表。证据四,2017年年底为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4200元,奖金3800元,证明支付年休假工资,2018年的工资随时到公司去领。申请人称认可收到8000元但并不是年假补贴,根据银行流水明细是工资。证据五,申请人请假单原件一份,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10点以腰病为理由请假离职,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至今未回公司上班,解除合同证明是1月8日,证明不符合事实。 申请人称真实性认可,证明事项不认可。证据六,社保缴费明细一份,证明医疗费应由社保部门支付,保险一直在缴纳,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称打印件真实性不认可。
        证据七、证人王福远出庭作证。 问证人: 希望你如实回答本庭提问,不得作伪证,知道了吗?干什么工作?证人:知道了。在被申请人处干会计工作,出庭作证证明申请人出具的材料不是我盖的章。公司公章在我这里,申请人可以利用职务之便到我这里盖公章。 申请人问证人:盖章的流程是什么?盖章之前审查不审查?证人: 公章在我这里,工作人员到我这里盖,熟悉岗位的人员一般就让人盖公章。一般有主管签字,没有主管签字就不出具。被申请人问证人:公章是谁管理?有无为申请人出具过证明?证人: 我一个人管理公章,我没有为申请人出具过关于申请人工作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申请人称证人系被申请人处员工,受被申请人管理,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不认可。 
        被申请人称证人已说明从未给申请人出具过关于其工作情况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申请人出具的证明属于违法私自盖的章。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之规定,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4200元,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七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显示申请人周六存在加班事实,其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月工资为3050元,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及考勤表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及考勤表不真实。 故对被申请人所称加班费在每个月工资中已发放的说法,本委予以采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2018年周六加班费37076元,证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故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案经本委调解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1]8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青岛费特制衣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孙太伟2019年1月1日至7日工资1159元。二,被申请人青岛费特制衣有限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孙太伟2017,2018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5793.1元(4200元/21.75天*15天*200%)三,被申请人青岛费特制衣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支付防暑降温费1120元四、被申请人青岛费特制衣有限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