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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民事调解书
作者:李艳辉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3日

xxxxx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鲁0211民初16902号
        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92号国贸大厦8楼8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92063681Q法定代表人:孙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5563530法定代表人:薛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合市芝罘区三和路9号附4号内11号,系被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正梅,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铺集镇张家屯村259号,系被告员工。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46610.5元、违约金20万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
        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2月1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黄岛区琅琊台路以东、风河以北的山水丽景项目的载体桩工程,合同总价22354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尚久原告工程款646610.5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    款,并赔偿原告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被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青岛森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61.5元,被告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646610.5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000元,以上共计711610.50元;二、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自愿另付原告违约金60000元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关于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2766元,减半收取63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