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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解读交通肇事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作者:邓世运 律师  时间:2010年05月20日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交通肇事、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起点为七年,最高可达十五年。因此准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准确量刑具有极大的意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逃逸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从法律条文的规定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表述直接表明了被告人的逃逸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是由于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使被害人受伤后得不到及时救治,即延误了救治时间而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被告人逃离了现场,但被害人当即被群众送到了医院,并未延误救治时间,被害人系伤重不治身亡的。这时候被告人虽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但是该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这时候被告人不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而仅属于一般的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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