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律师谈暴力抗法与妨碍公务罪
作者:邓世运 律师 时间:2011年05月16日
据新华网长沙5月14日电,2011年5月13日,湖南省道县发生一起恶性袭警案件,一名派出所所长不幸因公殉职。这令人不由得想到暴力抗法这一现象。近年来暴力抗法事件屡见不鲜,根据有关报道,自2005年以来,武汉市城管执法队伍遭遇暴力抗法400多起,460名队员受到人身伤害,有21人因遭遇暴力抗法重伤,1名协管员身亡。2006年广受舆论关注的北京小贩杀害城管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暴力抗法事件。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应该如何定罪量刑?这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何为暴力抗法,目前尚没有权威的解释,本文讨论的暴力抗法的范畴限定为:一些群众或犯罪份子面对警察和城管的执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措施。严重的暴力抗法行为一般涉嫌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款的罪名是妨碍公务罪。该罪的罪状描述得已经非常清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是,如果暴力抗法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则应该依照故意伤害定罪处罚,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的,则应该依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定罪处罚(关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区别,可以阅读拙文《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
关于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引发的暴力抗法。暴力抗法的起因各种多样,有一部分暴力抗法的起因是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引发暴力抗法的,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但是在对行为量刑上考虑予以从宽。
关于行为人的正当防卫。2011年5月9日,民众高度关注的沈阳市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法院终审时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此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夏俊峰是否存在正当防卫。在实践中,执法人员粗暴执法的现象还没有杜绝,粗暴执法行为有的甚至危害到被执法人的健康乃至生命,行为人针对执法人员的粗暴执法行为而采取必要限度自卫措施的,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暴力抗法,当然更加不构成妨碍公务。
转载须注明:
作者:邓世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