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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采购员抬高采购价格 收取差价如何定性
作者:邓世运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17日
私营企业的采购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要求供应商提高单价,并获取高出部分的差价。采购人员的这种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评价?有人认为,采购人员的这种行为构成商业贿赂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对此有不同看法,采购员的这种行为根据法律应该定性为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采购人员的上述行为,是利用采购的便利,通过供应商的虚假价格骗取企业的财物,财物的流转过程是:所在企业→供应商→采购人员。侵占的是企业的财物,侵犯的是企业的财产权,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行为人收受的不是企业的财物,而是第三人(在经济往来中,多是企业的交易相向对方)的财物。采购人员的上述行为中,虽然财物表面上来自于供应商,但并不属于供应商,供应商只相当于“转交人”,财物的所有人实际是企业,所以该行为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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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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