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认定
作者:邓世运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12日
运输毒品案件,常常案发于被告人运输毒品的过程中,比如在交通工具上被抓获或者在邮递过程中被截获,由此,认定被告人有携带、寄递、托运等方法非法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证据均会很充分。辩方如果从这个角度来开展辩护,难度非常大,十有八九是无效辩护。
运输毒品案件,容易引发控辩双方争议的是被告人是否明知是毒品,只有明知是毒品,采用携带、寄递、托运等方法非法运输毒品才构成运输毒品罪。现实生活中,被别人蒙骗利用而帮人运输毒品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现行法律,是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毒品的?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解释对运输毒品主观故意的认定采用推定的方式,在基础事实(即法定情形)存在的情况下,即推定被告人明知是毒品。在刑事辩护中,如果要针对被告人是否明知是毒品提出辩护意见了,除了审查证据能否认定基础事实存在外,更重要的是审查是否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确属被蒙骗或者能就基础事实的存在作出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