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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入侵信息系统盗取个人信息构成何罪
作者:邓世运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1日
2016828日,京华时报报道,有多名大学生向本报记者反映,自己在购买了返校的机票后,遭遇了短信、电话等形式的电信诈骗,损失均超过万元。记者暗访发现,网络上有多人出售机票信息。他们通过操作软件入侵第三方购票平台后台程序,“调取”机票信息。
通过操作软件入侵第三方购票平台后台程序,“调取”机票信息,这是较为常见的盗窃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方式。据报道,通过技术手段实施攻击、撞库或利用钓鱼网站、木马、免费WIFI、恶意APP等技术手段窃取,已经成为目前互联网环境下窃取个人信息的方式之一。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技术手段入侵第三方购票平台后台程序“调取”机票信息,实际是盗取旅客的个人信息,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利用技术手段入侵第三方购票平台后台程序“调取”机票信息,实际也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如果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综上所述,利用技术手段入侵第三方购票平台后台程序“调取”机票信息,同时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两者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的法定刑相同(都包含两个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法从法定刑来判断那一个是较重的罪。就司法实践中的司法判例看,司法机关均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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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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